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44号建议的答复
杨雪岗等13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通过差异化手段提高大气污染治理效果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正如您们所指出,“雾霾天气”危害人体健康,当前的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治理污染工作不可松懈。您们深入分析了散烧煤直排治理不足、监管执法缺乏差异化手段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关于加大对散煤燃烧直排的治理力度
一是大力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将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列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首批实施范围,要求到2017年10月底前,京津冀地区荣乌高速以北、京昆高速以东近1万平方公里区域实现“无煤化”,包括北京市主城区和南部四区平原地区、天津市武清区、保定市城区和北部9县、廊坊市9个区县等;传输通道其他城市于10月底前,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每个城市完成5万-10万户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六省(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了方案细化措施,明确散煤治理目标任务,据统计,2017年年底前,各地共计划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300万户以上,预计将减少散煤使用量600万吨左右。
二是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为落实《工作方案》,我部指导“2+26”城市开展了燃煤锅炉排查,并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广工业余热、太阳能、风能、清洁生物质能供暖,减少煤炭使用;2017年10月底前,北京、天津、石家庄、廊坊、保定、济南、郑州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其他城市建成区及县城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26”城市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
三是推进洁净煤替代劣质散煤。对暂不具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推动使用硫分、灰分含量较低的型煤、民用焦炭等洁净煤替代劣质散煤,并配套使用节能环保炉具,作为散煤治理的过渡性措施。近年来,我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指导京津冀地区加快洁净煤生产与配送中心建设,推动节能环保炉具更换,加强洁净煤使用推广和宣传。为使洁净煤价格更有市场竞争力,各地均采取补贴措施,补贴标准为400-600元/吨。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以改善空气质量为导向,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为重点,确定散煤治理目标任务,提出散煤治理技术路线、适用条件等,明确部门分工,并在资金支持、价格机制、资源保障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京津冀地区散煤污染问题。
二、关于推行差异化环保限产,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环保处置力度
一是按照分业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企业污染防治工作,采取科学合理监管措施。我部着力把大气污染防治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起来,把停工、停产等临时应急措施与转方式、调结构对接起来,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加大违法企业取缔工作,通过加快淘汰落后与重污染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合法企业权益。“散乱污”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体量小、随意性大,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企业生存空间,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我部将继续指导“2+26”城市对这些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严格落实“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理设备、清理原料、清理产品)要求,防止死灰复燃。
二是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优先停产、限产工艺装备落后、污染治理水平低下企业。2016年7月,我部印发《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要求首先把工艺水平落后、污染治理水平低、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未按期完成治污任务、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大气污染源纳入应急减排范围。明确不同行业、不同工艺流程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将应急减排任务细化至重点产污环节,确定停限产或其他应急减排措施。2017年6月,我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要求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实施应急停限产;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
三是依法依规推进合规企业采取必要减排措施,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等级。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已经超过环境容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合法合规环保达标企业也要采取相应的应急限产限排措施。各地在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过程中,通过建立重点调控企业清单等措施,在保证重污染天气尽快降低污染等级的情况下,科学合理修订应急预案,降低对合法合规企业的生产影响。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2+26”城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明确不同预警等级下不同行业企业限产、限排任务,并细化到企业、工地和单位,具体到生产线、生产工序,确保措施可行、科学、有效。
三、关于激励企业持续不断提高环保水平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我们积极指导各地结合自身需要,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支持重点行业进行治污设施升级改造。
二是加强执法监管。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强化监管,严查超标排放、无污染治理设施、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突出环境问题。对不能满足排放标准的,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政策支持、资金补贴、税收减免、价格优惠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全面提高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