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33号建议的答复
杨琴等7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将清江流域绿色生态经济带建设列入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清江是长江的一级支流,也是湖北省境内仅次于汉江的长江第二支流,是长江中下游地区重要的水源地和生态屏障。清江流域地处西部地区与长江经济带交汇处,是连接我国西部与中部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桥头堡”。近年来,清江流域经济快速发展,湖北省政府也在清江流域绿色生态带建设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您们提出的将清江流域绿色生态带建设纳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内容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范围、加大对清江流域的生态补偿和资金支持等建议,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共同推动清江流域绿色生态建设工作。
一、关于将清江流域绿色生态经济带建设列入长江经济带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以及长江经济带11省市,共同编制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长江经济带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位一体保护,统筹上中下游综合治理和修复,谋划一批对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工程,用改革创新的方法抓长江生态保护,形成大保护的合力。清江全流域均位于湖北省境内,全部被纳入长江经济带范围,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已对该区域予以统筹考虑。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对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予以支持,推动清江流域绿色发展。
二、关于将清江流域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范围
国家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要求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对江河源头和现状水质达到或者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我部认真贯彻落实《水十条》要求,受国务院委托,与湖北省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清江4个国家考核断面的水质目标,并通过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预警和水质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督促地方认真落实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我部组织编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防治规划》),将清江流域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8个县(市)纳入长江流域规划范围,并提出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任务和目标要求。编制《江河生态安全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技术文件,指导有关地方按照《水十条》要求,开展清江等水质良好江河保护工作。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强化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的督导考核,加强对清江生态安全调查评估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实施的技术支持,督促指导有关地方认真贯彻落实《水十条》和《防治规划》要求,切实保护好清江。
三、关于加大对清江流域县市的生态补偿力度
近年来,中央财政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建立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体系,为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地区主要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三江源等经国务院批准的一些生态重要的地区。清江流域未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由于受益范围、生态重要性等原因,暂没有纳入转移支付范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修编情况及中央财力整体状况,统筹研究是否将其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同时,中央财政将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施情况和财力状况等,进一步研究完善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转移支付覆盖范围,加大支持力度。
四、关于设立清江流域绿色生态经济带专项资金
《规划》提出为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与工程,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利用等资金整合使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以PPP等形式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在长江经济带设立全流域保护治理基金,鼓励11省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长江环境保护治理基金、长江湿地保护基金,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市场化运作、滚动增值。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建设支持和资金投入。
感谢您们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