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21号(资源环境类0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朱鼎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解决电子垃圾回收再利用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俗称电子废物、电子垃圾)产生量巨大。国家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2009年2月,国务院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我国国情,明确了多渠道回收、基金补贴、集中处理等原则,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全国已建成109家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在基金补贴激励作用下,近3亿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从各种回收渠道进入正规企业处理,不规范拆解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一、关于将汞含量较高的铬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一)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为落实《条例》,2010年,国家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四机一脑”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2015年,发布《目录(2014年版)》,加入了移动通信手持机(以下简称手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产品,产品类型由5类增至14类,进一步扩大了《条例》实施范围,新版目录于2016年起实施。
根据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制定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2010年第24号公告),制定《目录》应当遵循社会保有量大、废弃量大,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回收成本高、处理难度大,社会效益显著、需要政策扶持等四个原则;《目录》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对《目录》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
下一步,我们将及时评估《目录》的实施效果并进行动态调整,将市场化程度低、环境危害大和资源效益高的废弃产品纳入其中。
(二)关于电池管理
电池种类较多,其中含汞电池已经退出了民用市场,当前电池中的铅酸蓄电池环境危害最大。近年来,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开展了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在安徽界首等地实行园区化管理和污染物集中治理,有效推动了废铅酸蓄电池等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打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行为,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提升行业环保水平。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率先对铅酸蓄电池等4类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牵头制定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建立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探索铅酸蓄电池生产商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方式,各部门各司其职,继续加强对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规范管理。
二、关于完善基金补贴政策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的环境污染性、成本效益水平等情况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5种产品纳入基金征收和补贴范围。
基金的征收和补贴范围与《目录》覆盖的范围并不一定完全一致。其中,对资源化程度高、再利用市场较好、拆解处理技术工艺和环境成本较低、企业回收处理经济效益较差的产品,一般需要对其处理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因此,国家实施基金的征收和补贴范围,应主要集中在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拆解处理效益较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而不是《目录》规定的所有产品。《目录》可以作为研究基金征收和补贴范围的基础。
此外,废弃手机因存储了大量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拆解处理存在信息安全隐患。近年来,国务院高度重视手机等信息产品可能引起的敏感信息泄露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进行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对手机是否适宜纳入基金征收和补贴范围进行研究论证。
三、关于加大财税措施、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回收便利度和利用率
(一)加大财税措施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的税费政策。一是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明确对垃圾处理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对以垃圾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明确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项目、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包括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等项目所得,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三是推动出台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采取排污费改税的方式,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出台环境保护税法,有利于促进企业落实治污减排责任,强化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激励机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下一步,财政部等部门将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税收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等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
(二)加大监管力度
由于历史原因,广东贵屿等个别地区的个体手工作坊野蛮拆解电子废物,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造成严重环境污染。2012以来,广东省政府对贵屿等电子废物拆解典型地区进行专项督办,基本杜绝了非法酸洗、焚烧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委开展电子废物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同时,我部也将继续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拆解产物得到妥善处置。
(三)提高回收便利度和回收率
2016年,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部署树立行业发展新理念、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探索提高组织化新途径、探索逆向物流建设新方式等主要任务,着力推动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创新,加快再生资源行业转型升级步伐。
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进一步健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探索行之有效的回收利用模式,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四、关于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并便利国民参与废弃电子产品回收
我部先后通过举办专题宣传活动,如在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发放宣传材料,在公交车、出租车放映宣传片等形式,对《条例》实施进行宣传,增强公众对《条例》相关制度的理解,为《条例》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2017年5月,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众开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公众可通过实地参观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特点、处理过程、资源利用结果,增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意识,以自身行动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减量化。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