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034号建议的答复
雷添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水环境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人民银行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要求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您提出的加强我国水环境治理方面的建议,对做好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认真落实“河长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重要思想,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2017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与水利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送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把各级河长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强化公开约谈、区域环评等措施,切实落实地方水环境保护责任。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抓好《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将各省级河长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内容,指导省级环保部门将市、县、乡三级河长制实施情况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内容。适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充分发挥考核、督察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扎实推进包括河长制在内的中央各项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关于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源头联防、探索污染联治、建立执法联动、设立信息联享机制
《水十条》实施后,我部牵头成立全国水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并印发工作规则及工作要点。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如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成立了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按照“责任共担、信息共享、协商统筹、联动协作”的原则,在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区域流域协作,共同研究污染防治措施,统筹规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
为推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相关部门正在探索研究京津冀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威,明确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的职责、执法内容及执法程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强化源头联防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我部2015年以来先后印发《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控制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等,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方面,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在优化空间开发布局、产业规模和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水十条》主要制度措施法制化,在制度层面规定了对重要江河、湖泊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新增条款为实施流域水环境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施策,有利于系统改善环境质量。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为契机,积极推进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开展源头联防、污染联治、执法联动和信息联享相关工作。
三、关于建立安全联保机制
我部结合实际加强对各地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一是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风险管控。近年来,我部对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印发预警函,提出工作要求;在汛期等敏感时期,提前向各地发出预警性提示,起到积极效果。各地也立足实际,不断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二是深化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一方面,持续推进部门联动机制建设,目前已有22个省级环保部门与当地交通运输、安监或公安消防部门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另一方面,积极做好跨区域流域应急联动。三是加强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进一步规范应急监测和现场执法程序,改进应急预案,锻炼环保队伍。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继续加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不断提高我国水环境治理水平。
四、关于多渠道多方式提高公众参与治污积极性
我部通过各种形式的环境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开通“环保部发布”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2016年共协调安排媒体采访、报道我部会议活动109场,发布新闻通稿119篇,受理媒体采访申请136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会17场。相关宣传活动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状况等都作了重点报道。2016年5月,协调媒体结合《水十条》开展治水突出典型专题调研采访,先后刊发《金华治水催动转型升级》《淮安水质好 渔民收入高》等多篇报道,取得了阶段性宣传效果。2016年10月,先后分三个阶段邀请14家媒体参与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源保护报道,先后两次组织记者赴安徽、江苏、湖北、重庆开展深度调研。2017年3月,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水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有关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组织媒体采访、报道水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参与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关于从强化执法和经济政策引导两方面做好企业减排
在强化执法方面。一是积极推动中央环保督察。目前已顺利组织开展河北督察试点及三批共23个省(区、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共计受理群众举报9万余件,经梳理合并重复举报,向地方交办举报63260件,截至2017年6月底,地方已办结62134件,罚款约8.8亿元,立案侦查1183件,拘留1103人,约谈13593人,问责11390人,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的环境问题,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二是严格环境执法。2015年以来,连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指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持续加大对重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统计,2016年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17件,同比上升42%,罚款8.14亿元,同比增加43%;查封扣押案件9976件,同比上升138%;限产停产案件5673件,同比上升83%;移送行政拘留4041起,同比上升94%;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23件,同比上升20%。
在经济政策引导方面。一是积极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先后于2013年、2015年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目前,全国已有江苏、浙江、四川、湖南、山东等十余省份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二是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16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目前,我部正在与银监会、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金融管理部门,探讨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交流的方式、内容,强化应用成效。三是推动金融部门建立绿色金融政策机制。2017年以来,我部推动和配合银监会修订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以全面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的实施成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更为全面有效的差别化信贷措施。
下一步,我部将与有关部门保持积极沟通,配合相关部门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关于由国家牵头建设一批顾长远、促发展、惠民生的重大水利工程
国家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印发《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对“十三五”期间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和系统安排,近年来,发展改革委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水利部会同地方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多措并举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截至2017年5月底,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中,已有109项开工建设,其中牛栏江滇池补水等14项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开始发挥效益。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部署,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有关工作。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