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61号建议的答复
张凤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雾霾治理,落实环保法,加快制定排放标准,重点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普及机动车催化转化器装置
诚如您所述,机动车催化转化器对汽车尾气减排具有关键作用。目前,我国3.5吨以上的重型柴油车基本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路线,3.5吨以下的轻型柴油车主要采用废气再循环(EGR)、颗粒捕集器(DPF)、微粒催化转换器(DOC)技术路线;我国轻型汽油车主要采用TWC(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路线。为确保上路行驶车辆达标排放,我部联合有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逐步提高催化转化器技术指标要求。目前,汽车催化转化器耐久性里程要求逐步提高,已从国一、国二和国三阶段的8万公里或5年,提高到国五阶段的16万公里;已经发布的轻型车国六标准中,6a阶段催化转化器耐久性里程要求与国五阶段相同,6b阶段则达到了20万公里。二是启动三元催化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研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等8项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等涉及新能源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均已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依据标准。2014年,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质检总局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2015年底前质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建立一体化的生产一致性检查的联合管理机制,适时将尾气处理的关键部件“三元催化器”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范围。针对上述要求,质检总局已组织相关机构开展了“三元催化器”强制性认证可行性研究。三是已有部分地区开展三元催化器强制更换工作。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6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要求各地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2017年1月,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两年以上的出租车全部更换三元催化器。2017年上半年,北京市完成8000辆使用两年以上的出租车更换三元催化器的工作。自2016年9月启动该项工作至今,北京市累计为5万辆出租车更换了三元催化器。
下一步,我部将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开展营运车辆强制更换汽车催化转化器相关工作,同时积极推进与交通运输部门维修信息联网,对多次维修仍不能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予以强制更换催化转化器,保障上路车辆按标准达标排放。
二、关于尽快完善各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对其实行有效总量控制
2015年4月,我部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对石化行业VOCs排放提出明确要求,此两项标准于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十三五”期间,我部将全面加快VOCs排放标准体系的建设,制修订制药、农药、汽车涂装、集装箱制造、印刷包装、家具制造、人造板、涂料油墨、纺织印染、船舶制造、储油库、汽油运输、干洗、油烟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同时建立与排放标准相适应的VOCs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加快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连续监测系统、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我部将按行业分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到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底前,对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三、关于加大检测处罚力度
诚如您所述,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及处罚力度对机动车减排具有关键作用。为此,我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环保检验和监督抽测等手段及时发现超标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要求,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2016年全国参加环保定期检验的汽车共有15424.3万辆,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83.7%,北京、天津、河北等27个省109个城市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90%以上;各省(区、市)每年开展停放地、维修地抽测和遥感监测车辆超过1500万辆。二是严厉查处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按照“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监管体系积极开展超标车辆查处工作。环保部门定期将排放检测(包括定期检验、遥感监测、停放地抽测等)超标车辆信息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交管局在交通违章处罚系统中增设超标排放处罚全国统一代码(6063),自2017年5月1日起,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法实施处罚。三是加大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监管力度。2016年6月,我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国家认监委,采取随机选取检验机构、不打招呼、直赴现场的方式,对山东、广东等6省11个城市进行重点督查,并对存在问题的19家检验机构进行通报约谈,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上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累计超过4500家次,发现违规检验机构513家,对其中212家进行停业整治,累计处罚722.5万元。四是积极推动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维修制度。我部与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实施汽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建立健全汽车检测与维护政策标准体系,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维修档案制度;采取信息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满足尾气维护条件的维修机构名单,纳入维修机构诚信管理;积极推进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车辆维修数据共享。五是积极推进处罚与管理同步。我部积极推进建设国家、省级、市级三级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联网平台,将超标车辆信息与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共享,推进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公安处罚、环保取证、交通维修”的在用车环境执法体系,对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配合推进I/M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多部门共同形成合力,确保在用车达标上路行驶。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