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51号建议的答复
刘春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冀区域大气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宣传力度
大气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是生态文明水平提升的重要标志。为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推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有利社会氛围,我部印发《“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大力推进全民参与环保的社会行动体系建设,增强公众践行绿色生活的内在动力,推动全社会实现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方向转变,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2016年,我部会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明确“十三五”环境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化需求;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壮大环保社会力量”,从规划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和工作指导。
我部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公众关注的热点,统筹安排并制定专项宣传方案,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宣传重点,及时对外发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和举措。多次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团队对重污染天气成因机理、控制措施、管理对策等内容进行深入分析解读,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共识。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相结合,引导公众主动参与环境保护。
二、关于完善体制机制
联防联控机制是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的有效途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发布实施以来,我部积极创新区域环境治理方式,成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和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由北京市牵头,京津冀及周边7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国务院8部委共同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区域大气政策措施制定、环境信息共享、预报预警、应急联动、联合执法和科研合作等工作,并建立例会制度,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展,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为深化联防联控机制,采取更科学、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我部进一步明确以北京、天津、保定、石家庄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 “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为重点,逐一城市制定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目标,统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强化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开展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切实转变部分地方和部门重发展、轻保护的观念,通过树立正确的政绩考核导向,形成治污合力。为强化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对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已有相关安排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就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做出明确规定。《大气十条》规定,要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我部建立了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相关中央文件要求,我部联合中央编办正在积极探索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为推动改善京津冀区域环境质量提供体制保障。
下一步,我部将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推动设立高层次的协调机构,探索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合理确定相关职责关系和运行机制,为改善京津冀区域环境质量提供体制保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引导有关地方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关于着力调整结构
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其根本是降低煤炭消费比例,发展清洁能源,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布局。《大气十条》对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目标、治理保护措施和考核评价要求。对于重点开发区域,要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2017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2017年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2+26”城市要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推进“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确保产业结构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
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升级转移规划》和《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核心目标是要调整优化京津冀产业分工和布局结构,化解过剩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2017年初,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明确钢铁去产能工作要更加注重与兼并重组、优化布局、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兼并重组,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据初步统计,2016年全年淘汰炼铁产能677万吨、炼钢1096万吨、水泥熟料559万吨、平板玻璃3340万重量箱。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产业结构发展、能源结构调整,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共同努力改善空气质量。
四、关于推进长效机制
(一)机动车污染控制。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减轻交通领域大气污染对人口集中城市和地区的影响,我部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大气十条》《2017年工作方案》等要求积极推进油品质量升级、机动车排污监管等工作。
在油品质量升级方面。《大气十条》发布实施以来,相关部门、行业加快了油品升级步伐。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能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制定《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印发《关于组织报送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机制的通知》,加强项目监管、建立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台账系统,研究制定成品油质量升级财政贴息补贴办法并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工作。针对成品油市场存在的“低油品退市难”等问题,2017年2月,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对规范成品油市场、加强生产和流通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出台第六阶段车用汽、柴油国家强制性标准,推动部分重点地区提前实施,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按照《2017年工作方案》, “2+26”城市率先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
在机动车排污监管能力方面。组织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排放控制工作协作小组,完善机动车执法监管机制,推进跨地区机动车排放超标处罚、机动车排放监管数据共享、新车环保一致性区域联合抽查等监管模式,加大外埠排放超标车辆执法力度。按照《2017年工作方案》,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共享。2017年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
在机动车应急管理方面。近期,我部组织编制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重点指导“2+26”城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针对机动车污染,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根据《工作方案》要求,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黄标车限行已纳入常规管理工作的城市,不应纳入应急措施管控范畴。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倡导公共交通出行。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实施车用油品标准,做好车用油品质量跟踪调查,有效推动车用油品和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同步提高,强化机动车减排措施。
(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改革创新监督检查机制,持续推进跨地区联合执法。一是建立省市联合执法工作机制。2015年11月,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共同印发《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建立联合会商、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三地环保部门执法联动,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二是积极开展跨地区联合执法行动。我部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业务骨干,采取跨区域交叉执法的形式,从2017年4月7日起对“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对强化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管理台账,要求地方政府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逐一销号,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五、关于发展清洁能源
降低煤炭消费比例,大力发展清洁能源,适当增加石油、天然气的比重,是减少燃煤污染的重要手段。
2016年,相关部门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重点推进农村散煤替代工作,全年累计完成80万户散煤替代工作,减少散煤消耗约200万吨,北京、保定、廊坊主城区基本实现散煤“清零”。按照《2017年工作方案》的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其他城市将于今年10月底前,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每个城市完成5-10万户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全国完成300万户以上。基本淘汰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推进每小时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治污设施改造升级。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新增居民建筑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实现“2+26”城市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
2016年底,发展改革委联合能源局发布《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将严控煤炭总量、提升油品质量、推进清洁能源发展等作为重要目标,并制定13个专项行动推动我国能源战略转型。此外,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通过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保障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优先上网,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严格实施京津冀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全方位、多元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增加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重。
六、关于加强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立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设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大气十条》明确提出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为推进京津冀区域大气协同治理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也在积极制定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2014-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相继出台本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这些条例的出台为京津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