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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7〕20号 |
为了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mee.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公布。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环保总局允许,不得转载。财库[2006]90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