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4〕48号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12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和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上述3个园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分别达到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修改方案》的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研究,决定批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和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你们在园区发展和建设工作中,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区内企业在废物和能量利用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构建和完善园区内的生态工业链,在完成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开展先行先试,进一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积极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深入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14年3月20日
抄送:宁波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商务厅、上海市商务委,浙江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