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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4〕8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10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该园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分别达到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274-2009)修改方案》的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研究,决定批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你园区在发展和建设工作中,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区内企业在废物和能量利用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构建和完善园区内的生态工业链,进一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14年1月10日
抄送:沈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外经贸厅,辽宁省科技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