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5家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3〕53号 |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广东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广东东莞生态产业园区和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广东东莞生态产业园区和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各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落实实施规划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好建设工作。
三、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2013年4月18日
抄送:南京市人民政府、盐城市人民政府、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人民政府、绍兴市人民政府,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商务厅、广东省商务厅、浙江省商务厅,江苏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