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及各项环境管理工作深化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十二五”环境统计制度改革工作。在认真总结分析“十一五”期间环境统计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吸收相关部委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和国内外有关经验,研究制定了“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现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1〕134号)发布执行。
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二五”环境统计制度在调查范围、指标体系、报表形式、技术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变化内容有:
一、扩展了调查范围
新增了农业污染源调查内容,细化了机动车污染调查统计,新增了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调查内容。
二、调整了指标体系及报表
(一)除继续保留火电行业报表外,新增了水泥、钢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报表。
(二)根据“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新增了氮氧化物及废气中重金属产排情况、污染物产生量、生活源总磷、总氮等相关指标,加强了工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台账指标和污染治理指标设置,细化了危险废物统计指标。
(三)删除了一些交叉重复和难于界定的指标。
(四)将原有环境统计专业报表整合简化为环境管理内容,纳入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不再区分环境统计综合年报和专业年报。
(五)定期报表中除继续保留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外,增加了对污水处理厂的季度调查统计。
三、其他主要变化
(一)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的筛选和调整原则有所变化。工业源重点调查对象筛选的总体样本库由原来的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调整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且筛选和调整原则较“十一五”有所变化。
(二)生活源调查技术路线发生变化。生活源调查由原县级行政区环保部门调整为市级行政区环保部门统一核算,并将污染物排放量分解至各辖区县,各辖区县据此填报相关报表。
(三)完善了部分产排污系数。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基础上,调整了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产排污系数。
(四)进一步修订了指标解释。
2011年环境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关系到“十二五”各项管理工作基础的确定,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落实环境统计审核制度和管理责任,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使之真实准确反映污染物排放和各项环境管理工作情况,真正发挥环境统计数据为环境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宏观决策提供服务和支撑的作用。
请各地抓紧布置开展有关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上报2011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和工作总结报告及技术分析报告。我部将对2011年度各地环境统计年报组织审核并对工作质量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1.关于“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统计 年报 通知
抄送:机关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国家统计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解放军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