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阅读推荐
关于批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2〕35号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你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达到了国家《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研究,决定批准你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你区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一步加大中水回用力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发展低碳经济,切实抓好示范园区建设,在完成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促进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环境保护部
商 务 部
科 技 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示范园区 通知
抄送:南京市人民政府,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