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0〕149号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你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各个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各园区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落实实施规划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好建设工作。
三、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示范园区 建设 通知
抄送:东营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商务厅、江苏省商务厅、湖南省商务厅、浙江省商务厅,山东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厅、湖南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