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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0〕47号 |
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有关规定,2009年9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达到了国家《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研究,决定批准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认真抓好示范园区建设,严格执行《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进一步加大中水回用的力度,继续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发展低碳经济,在完成建设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不断深入,促进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示范园区 通知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外经贸厅,山东省科技厅,潍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