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无锡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10〕46号 |
无锡新区(高新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有关规定,2009年1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无锡新区(高新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无锡新区(高新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达到了国家《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要求。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研究,决定批准上述两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认真抓好示范园区建设,严格执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一步加强中水回用的力度,继续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在水环境敏感地区应继续高度关注水环境保护,在完成建设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不断深入,促进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示范园区 通知
抄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外经贸厅,山东省外经贸厅,江苏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厅,无锡市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