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发〔2009〕3号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开发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开发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已先后通过预审、专家论证,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开发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请你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及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各个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要求,认真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规划中的重点项目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落实实施规划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组织好建设工作。
三、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园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九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示范园区 建设 通知
抄送:北京市人民政府,杭州市、广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北京市、广东省环保局,浙江省外经贸厅,北京市经委,广东省外经贸厅,浙江省科技厅,北京市科委,广东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