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聊城氟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料用途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复函
聊城氟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HCFC-22生产装置的申请》(鲁西氟尔政[201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和《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补充通知》(环办函〔2015〕644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新建的20000吨/年二氟一氯甲烷(HCFC-22)装置为你公司已建成投产的四氟乙烯(TFE)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同意你公司申请。
你公司须按要求向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二氟一氯甲烷(HCFC-22)全部作为下游四氟乙烯(TFE)装置原料使用,不得外售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清洗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使用过程中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的排放;确保副产的三氟甲烷(HFC-23)全部无害化处置,不得任意排放;并按要求上报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