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天津港实华原油码头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天津港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天津港实华原油码头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津实华办〔2013〕37号)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该工程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所在区域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现状超标,超标率分别为35.7%和54.8%,环境影响报告书缺少相应的区域污染源削减方案。
(二)工程处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控制区,且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但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提出切实可行的区域污染源2倍削减量替代的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措施,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相关要求。
(三)工程位于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渤海湾保护区核心区,近岸海域环境较为敏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不完善,且未按规定与当地政府建立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你公司应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待解决上述问题后,再按规定程序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部审批。
三、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正式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请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日
抄送: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