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报2009年度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结果的函
各2009年度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承担单位:
根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环办〔2007〕53号)、《公益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保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环科函〔2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环科函〔2011〕17号)和《环保科研人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环科函〔2009〕24号)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2009年度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验收工作,对71个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价。验收结果(附件1)表明,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良好,70个项目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了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专项经费使用较合理,项目产出明确、成果丰富,为我部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撑,通过了验收。1个项目因研究深度不够、任务完成不到位、成果需要进一步总结凝练等原因需要复议(附件2)。
为奖优惩劣,加强项目管理,现决定对“多氯联苯污染控制技术体系研究”等16个产出明显、创新性较强、成果得到应用、总体评价为优的项目提出表扬,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优。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细菌学指标基准的预研究”需要复议的项目提出批评,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降为中。
希望受表扬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再接再厉,继续深化成果应用,做好成果的宣传与普及工作;受批评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要尽快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若不按时提出验收申请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将视为不通过验收,拟再次通报批评,同时将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降为差,并限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的环保科技项目申报资格。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项目管理,学习借鉴受表扬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强化项目产出与应用,做好成果凝练、宣传与科学普及工作,切实发挥成果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
抄送: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办公厅,中科院办公厅,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