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中化蓝天聚合物有限公司申请核准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装置的复函
浙江中化蓝天聚合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浙江中化蓝天聚合物有限公司10000吨/年PVDF配套20000吨/年HCFC142b装置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新建的20000吨/年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装置为你公司内部新建10000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另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使用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作为新建10000万吨/年聚偏氟乙烯(PVDF)装置原料,属于作为化工生产原料的特殊用途,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请你公司按要求向所在地环保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全部作为下游申建的聚偏氟乙烯装置原料使用,不得转卖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的排放和泄漏;配套原料使用装置不投产,新建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装置不得开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上报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