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钴源封装热室提升年生产能力的复函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钴源封装热室提升年生产能力的请示》(原安发〔2012〕6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院303工号钴源封装热室,为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用于钴-60放射源的生产,许可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5.1E+13贝可(许可证号为国环辐证〔0000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于2004年7月和2005年6月对其改扩建工程和建设规模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环审〔2004〕225号、环审〔2005〕549号),批准的年生产量为2.035E+17贝可(550万居里),单次最大操作量为3.7E+15贝可(10万居里)。该项目于2011年10月通过我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验〔2011〕292号)。
你院为满足工业辐照用钴-60放射源的需求增长,申请将钴源封装热室年生产能力提升至5.18E+17贝可(1400万居里),单次最大操作量不变。经审查,你院钴源封装热室年生产能力提升后,不需对屏蔽能力、通风系统、三废处理设施等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提出新要求;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总量不超过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限值;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个人剂量均低于已批复的管理目标值。该提升不改变原许可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日等效操作量;对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综上所述,我部同意你院钴源封装热室年生产能力提升至5.18E+17贝可(1400万居里)。你院在钴源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我部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协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院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