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全国环境监察机构干部远程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环境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岗位培训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2年度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12〕147号),结合环境监察岗位培训工作实际,经研究,定于2012年7月至8月举办一期全国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远程培训班。现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具有环境保护专业知识背景,尚未参加培训或五年内未参加过轮训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方式
培训依托西尔(CEI)环境远程学习平台http://edu.envinnovators.org进行,采取参加培训人员网上自学、我部统一组织集中考试(闭卷)的培训方式。
三、培训时间
西尔(CEI)环境远程学习平台为本次培训开放时间为2012年7月13日-8月31日。
四、培训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环境监察总论、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与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监察、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排污量核定、环境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生态环境监察、环境监察工作的信息化、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主要污染物减排监察系数、脱硫设施运行管理与现场检查、制浆造纸行业、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等。
五、考试安排
有关考试事宜另行通知,考试时间拟定于2012年9月。
六、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培训工作,按分配名额(附件一)统一组织报名,指派1名同志带队按时参加集中考试,并于2012年7月5日前将培训回执(附件二)传真并发电子邮件至我部。
(二)7月13日前,我部将参训人员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分配至各省级环保部门,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分配给参训人员。
(三)参加培训人员应具备基本的电脑操作及网络应用技能。
(四)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内按每门课程所要求的学时完成必修课程,并且累计在线学习时间不得少于50小时;单门课程未完成学习或者累计在线学习时间不足50小时的,自动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集中考试,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其他事宜
(一)课程安排及课时要求,请见远程培训平台内部通知。
(二)培训教材将寄至各省级环保部门,由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发放。
(三)参加集中考试人员往返交通费自理,住宿和考试费用由西尔环境教育远程学习网承担。
(四)培训过程中,如遇到网络或技术问题,请及时联系西尔环境教育远程学习网,避免发生学时作废问题。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孟亚莉
联系电话:(010)66556482
传真:(010)66556472
电子邮件:hjjbgs@12369.gov.cn
西尔环境教育远程学习网崔修佳
联系电话:(010)64097088转215
附件:1.名额分配表
2.培训回执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监察 远程 培训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附件一:
名 额 分 配 表
序 号 |
省 份 |
名 额 |
1 |
西北督查中心 |
10 |
2 |
北 京 |
5 |
3 |
天 津 |
15 |
4 |
河 北 |
25 |
5 |
山 西 |
20 |
6 |
内蒙古 |
5 |
7 |
辽 宁 |
5 |
8 |
吉 林 |
10 |
9 |
黑龙江 |
25 |
10 |
上 海 |
5 |
11 |
江 苏 |
30 |
12 |
浙 江 |
10 |
13 |
安 徽 |
40 |
14 |
福 建 |
10 |
15 |
江 西 |
35 |
16 |
山 东 |
40 |
17 |
河 南 |
40 |
18 |
湖 北 |
40 |
19 |
湖 南 |
25 |
20 |
广 西 |
20 |
21 |
广 东 |
5 |
22 |
海 南 |
5 |
23 |
重 庆 |
20 |
24 |
四 川 |
30 |
25 |
贵 州 |
10 |
26 |
云 南 |
30 |
27 |
陕 西 |
40 |
28 |
甘 肃 |
10 |
29 |
青 海 |
10 |
30 |
宁 夏 |
20 |
31 |
新 疆 |
5 |
3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
10 |
|
合 计 |
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