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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我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号令)进行了修改,并以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发布了新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现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为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新旧审批制度顺利过渡,我部自201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暂停受理各类各级运营资质申请。在此期间到期的临时资质和正式资质,其有效期顺延至2012年10月1日;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在此期间停止向我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停止受理相关申请,并告知相关方资质有效期顺延事宜。
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准备工作,在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方面为开展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我部将于近期对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设施运营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设施运营 审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