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确定“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是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城考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是城考工作的重要基础。合理确定城考环境质量考核点位能全面反映城市环境状况,有效推动城考工作进程。为深入贯彻全国第七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城考工作,现就上报“十二五”期间城考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十二五”期间,城考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中选取,我部不再单独设立、审批城考点位。各地应按照我部《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环办〔2011〕107号)要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变更、调整、报批等管理工作。如发生变更、调整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属城考考核点位范围的,应及时将批复后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报我部备案,我部将对城考数据报送系统中相关点位信息进行修改。
二、城考考核点位选取原则
(一)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考核断面,选取的城考考核断面应满足:
1.客观反映城市市域水质;
2.市域内有跨境河流的须包括出、入境断面;
3.选取的考核断面中必须包括本市辖区内全部国控断面和省控断面。如市辖区内无国控、省控断面的,考核5个市控断面,市控断面不足5个的,全部断面纳入考核范围,选取的考核断面原则上应涵盖各类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满足上述1、2项要求。直辖市考核国控断面。
(二)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考核点位
2012年报送2011年度城考数据中,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考核点位为本市所有空气质量国控点和噪声监测国控点位。非重点城市考核点位为上级环境保护厅(局)认定的全部空气质量和噪声监测点位。2012年起,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空气和声环境质量考核点位为国家空气质量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确定的点位;县级城市考核点位为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三、报送要求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应对辖区内所有城市城考考核点位认真筛选、严格把关,确保考核点位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全市环境质量,并于2012年2月5日前,将所有城市城考考核点位(填写样式附后)报至我部。各考核点位一经确认后,“十二五”期间原则上将不作调整。各地于2012年初据此点位开展2011年度城考工作。
附件:1.“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空气质量考核点位统计表
2.“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地表水及海域考核断面统计表
3.“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声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统计表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城考 考核 点位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