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自发布实施以来,为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环保管理工作要求不断深入,为更好地发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满足环保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作为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请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情况,结合附件中列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意见函复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王宗爽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1号楼519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电话:(010)84915203
传真:(010)84926394
附件: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
3.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大气 函
附件一: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对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总体评价
二、对标准具体内容的评估
(一)本标准与相关标准(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是否协调?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
(三)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三级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否合理?标准指标体系包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要求三部分,是否必要?
(四)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及其排放限值是否科学、合理?
三、标准实施的有关问题
(一)标准执行情况(包括是否仍在使用、企业达标情况等内容)。
(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便于实施,能否满足环保执法监管工作的需要。
四、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其他意见
附件三:
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机关各部门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所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济南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江苏南大戈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理工大学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清洁生产中心
青岛科技大学
青岛理工大学
山东大学
山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沈阳化工研究院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中国皮革协会
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