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我部决定制定《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1年12月2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或标准编制单位。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姜宏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曹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A座9层100029
电话:(010)66556220
(010)84665091
传真:(010)66556218
(010)84665087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2.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
3.中国照明学会
4.北京市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
5.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
6.佛山电器照明有限公司
7.佛山市柯维光电有限公司
8.普罗斯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9.杭州汉光照明有限公司
10.上海科锐光电有限公司
11.上海日亚化学电子有限公司
12.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13.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14.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15.环境保护部污防司、科技司内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