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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对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的函
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申请,我部组织开展了对你公司上市环保核查。近日,你公司向我部提交了《关于申请撤回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核查有关文件的请示》(新沈司技字[2011]49号),经研究决定,我部终止对你公司的环保核查。
你公司应尽快做好以下环保问题的整改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并将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向当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完成对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有钙铬渣的处理。
二、完成吐鲁番沈宏金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
三、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重点企业、锦州市沈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重点区域,应尽快按有关规定建立外排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且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终止 新疆沈宏 上市环保核查 函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