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矿山采矿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规划(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生态破坏,保护生态环境,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矿山采矿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规划(方案)编制技术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12月31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或环境标准研究所。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胡林林 段光明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徐舒 王宗爽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院邮编:100012
电话:(010)66556215/6621;84915203
传真:(010)66556213;8491939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规划(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规划(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矿业联合会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徐州)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武汉)
(部内征求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生态司、环监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