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进行修订。
鉴于上述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上述标准问题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1: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何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2: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 宫玥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1号楼501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34068 传真:(010)84921403
附件:1.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城镇 污水 排放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作为行业通用型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有行业型排放标准的行业除外),其控制对象具有多样性,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其排放限值?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应接收、处理工业废水?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同时接收、处理工业废水,应如何对其污染治理效果(污染物种类、浓度等)进行监控?
四、按受纳水体功能分别规定不同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否合理?是否改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上述规定?
五、对于以接收、处理种类繁多的工业废水为主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公共污水处理厂,应如何对其污染治理效果(污染物种类、浓度等)进行监控?
六、对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其他建议。
附件四:
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机关各部门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所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东北大学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华东理工大学
济南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江苏南大戈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理工大学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清洁生产中心
青岛科技大学
青岛理工大学
山东大学
山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沈阳化工研究院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苏州高新开发区监测站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中国皮革协会
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