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做好新形势下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全面推进全国创模工作进程,我部将举办“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0年10月9日—11日(10月9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地址:辽宁省兴城市海滨路30号)。
三、参会人员
相关省(区、市)创模工作人员各1人,相关城市(区)创模工作人员各1人(相关省、自治区和城市名单见附件一)。请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相关城市(区)工作人员参加。
四、培训内容
(一)学习传达《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和再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29号)文件精神。
(二)讲解新制订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
(三)讲解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四)交流与讨论。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培训由我部主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协办。
(二)各单位请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参会回执传真至环境保护部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和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参会回执见附件二)。
(三)2010年10月9日全天在葫芦岛北站(可乘坐动车组到达)和兴城火车站接站。
(四)联系方式
1.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欣
电话:(010)66556242
2.环境保护部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 李忻漪
电话:(010)84630987
传真:(010)84630987
3.全国环境保护职工疗养院 刘光杰
手机:13604296448
电话:(0429)5410201
传真:(0429)5410200
(五)与会人员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兴城早晚天气较凉,请备好防寒衣物。
附件:1.相关省、自治区和城市名单
2.参会回执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 城市 培训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有关城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一:
相关省、自治区和城市名单
省 份 |
2008年前经原国家环保总局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 |
2008年前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 |
经技术评估未考核验收的城市 |
江苏省 |
张家港、昆山、苏州、江阴、常熟、太仓、海门、扬州、吴江、南京、无锡、金坛、溧阳、镇江、常州、南通、宜兴、泰州 |
句 容 |
扬中、如皋、连云港 |
山东省 |
威海、烟台、莱州、荣成、青岛、文登、招远、乳山、胶州、东营、胶南、莱西、日照、蓬莱、潍坊、即墨、平度、寿光 |
临沂、章丘 |
龙口、青州、泰安、聊城 |
广东省 |
深圳、珠海、中山、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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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
浙江省 |
杭州、宁波、绍兴、富阳、湖州、义乌 |
诸 暨 |
奉 化 |
上海市 |
闵行区、浦东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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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 |
天津市 |
天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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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
大连、沈阳 |
瓦房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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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
厦门、福州、泉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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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 州 |
海南省 |
海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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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
廊 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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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 |
黑龙江省 |
大 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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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长 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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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
马鞍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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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肥 |
四川省 |
绵阳、成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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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
渝北区、北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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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
宝 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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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拉玛依、库尔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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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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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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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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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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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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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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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 州 |
内蒙古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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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