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将我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请示》(辽环〔20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4年以来,你省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步建立了环境监理管理机制和环境监理技术队伍,完成了众多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有效推进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我部同意将你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
二、原则同意你厅编制的《辽宁省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环境监理定位
探索较为准确的功能定位是今后全面推进环境监理的前提。要充分借助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设施、环保措施及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业务优势,引导和帮助建设单位有效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要求;要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强化对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内部环境监督和指导,确保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到位;要密切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行政监管工作,总结建设项目内、外环境管理有机结合方式。建立各相关方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发挥好环境监理单位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
建立有效监督管理制度是环境监理事业健康平稳发展的保障。环境监理应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指导下,逐步探索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机制;严格环境监理机构准入技术条件,加强机构日常考核,做好队伍业务培训;营造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勇于创新的工作氛围。
(三)技术规范研究
结合你省的重点工程和区域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地方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体系,实现环境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积极配合有关技术单位开展国家技术规范的研究。
三、试点工作期间,请你厅每半年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适时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监理 试点 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