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草桥燃气联合循环热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复核意见的函
北京京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市草桥燃气联合循环热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复核的请示》(京桥字〔2010〕19号)收悉。经复核,批复如下:
一、草桥燃气联合循环热电厂二期工程拟建设2×300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抽凝式供热机组,包括“9F”级燃气轮发电机组、余热锅炉和蒸汽轮发电机组等主要设备。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以《关于北京市草桥燃气联合循环热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5〕370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于北京市天然气供应存在不确定因素,该项目在报告书自批准之日后五年内尚未进行开工建设,现我部对报告书重新审核。经复核,该项目机组规模、建设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供水水源由高碑店、卢沟桥污水处理厂中水调整为方庄再生水厂和卢沟桥污水处理厂中水;汽源仍为陕甘宁气田天然气,由陕京一线供给改为陕京二线供给;供热范围在原批复的中华家园等建筑采暖面积1333.75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新增丽泽商务区300万平方米供热范围,供热管网依托现有一期工程已经建成的管网,不需额外建设;对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增加了废水处理回用措施,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并增加2000万投资用于加强厂区噪声污染防治。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与2005年相比较,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并在污水处理和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优化。在全面落实补充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本复核意见要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部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应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的要求。
(二)应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措施,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将气机泵组排水和循环冷却排水经过滤、沉淀、消毒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厂区绿化、道路清扫等,剩余部分满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小红门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应进一步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标准。将燃气轮机、蒸汽轮机等主要噪声设备布置在隔声厂房内;对余热锅炉上部和下部分别采用紧身封闭和隔声厂房封闭的措施;将天然气增压站、循环水泵等布置在隔声车间内;对主变压器采用半封闭隔声围护结构。
(四)二期工程建成后,将一期工程生产水源由市政自来水调整为方庄再生水厂和卢沟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依托二期工程同步建设的中水深度处理装置进行供水,减少全厂新鲜水的消耗量。应确保在二期工程试生产前完成,纳入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丰台区环境保护局。
四、其他要求仍按环审〔2005〕370号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电力 环评 复核 函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