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3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要求,经审核,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3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你们为辖区内达标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按规定对达标单位定期复检,并向我部报送复检情况。
附件: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监察 标准化 达标 复函
抄送: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
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山西省(4家)
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长治市环境监察支队
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
运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山东省(19家)
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
聊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枣庄市环境监察支队
胶州市环境监察大队
桓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东营市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烟台市开发区城市管理环境监察大队
莱州市环境监察大队
寿光市环境监察大队
诸城市环境监察大队
昌乐市环境监察大队
新泰市环境监察大队
荣成市环境监察大队
文登市环境监察大队
乳山市环境监察大队
沂水县环境监察大队
费县环境监察大队
邹平县环境监察大队
沾化县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