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自2016年7月10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核工业类、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我部拟建立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库,承担我部负责审批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验收单位入库程序如下。
1.范围及时间
本次征集面向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10日。
2.报名条件
验收单位应为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完备的验收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近四年内承担过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或技术审查工作;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记录;核工业及广电通讯类建设项目验收单位还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CMA)。
3.材料报送要求
拟报名单位按照报名条件,填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核、盖章后,于截止日期前邮寄至指定地址。邮寄前请在信封上注明“验收单位征集”字样。
4.审核入库筛选
环境保护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报告编制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四、环境保护部经初步审查后确定受理项目的验收单位,书面告知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并与验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核工业及广电通讯类建设项目验收单位主要根据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单位库中相应确定,输变电类建设项目验收单位从验收单位库中顺次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验收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委托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现行财政专项经费规定执行。
在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验收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验收单位应按照验收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或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验收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七、验收单位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确保验收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验收单位应当具备验收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实施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制度,组织内部技术审查。环境保护部负责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
八、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通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知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报告结论和建议进行整改。
九、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环境保护部将中止委托验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收回业务经费。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工作的;
2.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报告的;
3.验收报告内容结论失实,或者一年内质量被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4.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十、各级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参照本文件,制定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验收单位库,明确工作程序,及时公开公示。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吕浩
电话:(010)66556835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34
附件:1.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入库申请表
2.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