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捷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GC1690型气相色谱仪中的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意见的批复
杭州捷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镍-63放射源用于气相色谱仪的豁免申请报告》(浙捷科司〔2011〕9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专家审查意见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意见(浙环辐〔2013〕9号),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生产的GC1690型气相色谱仪的电子俘获检测器(ECD)中使用镍-63放射源的活度不大于3.7E+8贝可,为Ⅴ类放射源。鉴于该类放射源活度低,且制造工艺使之具有的固有安全性,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因此,我部同意对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该型号气相色谱仪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公司与最终用户间的转让也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使用单位的该型号气相色谱仪中镍-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镍-63放射源丢失,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公司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所售设备中镍-63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在产品说明书和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产品中含有放射源及有关放射源的危害和防护的相关知识及管理要求,并负责对仪器淘汰后其中的废放射源进行回收,送贮到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
五、你公司应制定该型号气相色谱仪销售管理台账,定期上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抄送: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