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3〕3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科技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与科学技术部决定启动第四批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和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承担,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会同省(区、市)科技厅(科委)负责申报推荐工作。
二、请申报单位严格按照“2013年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范围与条件”(附后)的要求,认真填写《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并提供详细申报材料。
三、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初审后直接行文报送环境保护部;其余单位申报材料由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会同省(区、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审查把关后,联合行文推荐报送环境保护部。
四、请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科技标准栏目下的环境科普栏目(http://kjs.mee.gov.cn/hjkp/),或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网站(http://www.chinacses.org/cn/index.html),下载《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范围与条件》及《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
五、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寄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普部(邮编:100082),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hbkp365@163.com。
联系人: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张弛 禹军
电话:(010)66556211 66556208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张静蓉 陈永梅
电话/传真:(010)62211765/62210711
附件:1.2013年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范围与条件
2.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2日
附件1
2013年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范围与条件
依据环境保护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环发〔2006〕210号),制定本文件。
一、申报范围
(一)场馆类:博物馆、科技馆等具有环保特色的科普场馆。
(二)自然保护区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等具有环保特色的自然资源保护场所。
(三)企业类:从事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的企业;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环境友好型企业和园区。
(四)科研院所类: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环境监测站等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单位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不同类型的基地还需具备分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环保科普活动的单位;
2.建有环保科普展示的场馆,展示内容与技术手段在同类性质单位居领先水平;
3.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
4.有专门负责开展环保科普活动的部门,配有专职或兼职环保科普人员;
5.制定年度环保科普工作计划,有固定的环保特色科普活动;
6.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保障场馆的运行和环保科普活动的开展;
7.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环保科普宣传品的能力;
8.建有对外宣传、展示的网站或网页,向公众传播环保理念和普及环保知识;
9.具备组织举办重大环保科普活动的能力。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六·五”环境日、全国科普日和国际性环境纪念日期间,面向社会举办环保科普活动。
(二)分类条件
1.场馆类
(1)展示传播的环保科学知识、科技成果内容具有鲜明的环保科普特色;
(2)室内用于环保科普的展示面积不低于5000m2;
(3)室内展示的环保科学知识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展品具有互动性和趣味性,设有方便公众使用的数字化查询系统;
(4)拥有稳定的环保科普专业队伍,包括创意策划、导游讲解、活动组织的科普工作人员,建有科普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5)年开放天数不少于300天,年接待公众10万人次以上;
(6)定期面向周边社区、农村、基层单位举办环保科普巡展。
2.自然保护区类
(1)拥有典型的自然景观体系,已获得4A级以上国家旅游景区资质;
(2)建有室内生态环保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配有能容纳百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或专业性户外影视设施;
(3)室内展示内容应根据单位资源优势,紧扣环保主题,传播的环保知识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展品具有互动性和趣味性;
(4)室内外展示内容相匹配,设有通俗易懂的环保知识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环保导游词、科普标识等;
(5)具备专兼职环保科普人员,每年定期对讲解员、导游进行环保科普知识培训;
(6)常年向公众开放,每年接待10万人次以上,定期开展环保科普宣传活动并在周边社区、农村、基层单位举办环保科普巡展。
3.企业类
(1)企业或由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园区,获得省级以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资质,且在同行业中环保工作处于领先地位的单位;
(2)展示传播的环保科学知识、科技成果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体现环保特色;
(3)企业原则上应建有固定的室内环保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 m2,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园区建有固定的室内环保展厅,面积不低于500 m2,配有能容纳百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4)设有参观通道、环保科普标识及环保解说词;
(5)定期接待公众参观、举办环保科普讲座等环保科普活动;
(6)企业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能力1万人次以上;园区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能力3万人次以上。
4.科研院所类
(1)展示传播的科学知识、科技成果具有鲜明的环保特色;
(2)原则上应建有室内环保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 m2,配有能容纳百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以及用于公众开展环保实验、互动体验的开放实验室;
(3)对公众开放的实验室设有参观通道、环保科普标识及环保解说词;
(4)定期接待公众参观,举办环保科普讲座等环保科普活动;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能力5000人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