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调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及时掌握全国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为污染减排以及其他环境管理工作季度形势分析提供重要支撑,我部在认真总结分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调度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及各项环境管理工作深入发展的需求,研究制定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调度制度。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
附件:1.关于“十二五”减排调度工作的说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减排 调度 通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
关于“十二五”减排调度工作的说明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调度制度(以下简称“减排调度”)是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总量减排和环境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撑服务。根据“十二五”总量减排及各项环境管理工作深入发展的需求,“十二五”减排调度在“十一五”基础上,对指标体系、调度范围及上报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如下:
一、“十二五”减排调度主要变化
(一)扩大调度范围
根据“十二五”总量减排工作的实际要求,增加对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调度。
1、氨氮减排方面:增加对造纸、纺织印染等减排全口径核算行业以及其他工业行业污染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等项目以及污水处理厂的新增、改造等项目相关的氨氮总量削减相关的指标;同时新增农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氨氮总量削减相关的指标。
2、氮氧化物减排方面:增加火电、钢铁、水泥等减排全口径核算行业以及其他工业行业污染的工程减排以及结构减排的氮氧化物削减相关的指标。
(二)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
根据“十二五”总量减排工作的实际要求,对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的相关指标和报表进行相应的调整。
1、化学需氧量减排方面:将原有的新建污水处理厂报表和原有污水处理厂报表统一调整为污水处理厂报表;将原有的工程治理报表分拆为造纸行业、纺织印染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等三张报表;将原有的结构调整报表根据重点行业分拆为造纸行业、纺织印染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等三张报表;新增农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报表。
2、二氧化硫减排方面:将原有的火电行业工程减排报表和非电行业工程减排报表进一步细化,分拆为火电行业报表、钢铁行业报表以及其他行业的工程减排报表;将原有的结构调整减排措施(火电)报表和结构调整减排措施(非电)合并为结构减排措施报表。
3、对涉及二氧化硫减排的部分指标和报表进行调整简化。删除了企事业单位清洁能源替代、非电企业技术改造或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报表和指标。
二、上报要求
(一)上报时限要求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调度数据及季度分析报告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我部。该季度内没有任何减排措施的也要进行零上报。其余不符合时限范围要求的项目不得上报,原则上逾期不得补报。
鉴于今年第一季度25日前上报时间较紧,2012年第一季度调度数据及季度分析报告可推迟到4月6日前报送我部。
(二)报告内容要求
减排调度数据采用我部统一下发模板数据表单填写,要求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根据本辖区季度减排措施实施实际情况,认真编写季度分析报告,充分体现季度减排措施实施效果。
三、工作要求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减排调度工作的管理、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分析和季度报告编写,并按时向我部上报。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执行减排调度数据上报工作。要对本辖区内减排调度数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根据本辖区季度调度情况编制分析报告,同时报送我部。
各级减排调度数据报送人员应加强对网络报送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我部报告。
四、考核与评估
我部将定期组织对各省减排调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减排调度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