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当前,我国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和化学品监管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状况底数不清,监督管理仍处于事后、被动处置阶段,重金属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事件频发,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状况和化学品监管现状,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日常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我部决定自2010年5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是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事件、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应按照统一领导、专业指导、属地负责、逐级审核的组织实施原则,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检查工作。省级领导小组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辖区内各阶段的工作。
二、精心组织。检查工作分准备试点、部署培训、检查登记、数据分析汇总和验收总结五个阶段,准备试点阶段工作已基本完成。各地要按照《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的统一要求,结合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要将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确保检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加强准备培训。2009年我部已在江苏省、辽宁省和山东省的部分城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请试点地区带头做好此次检查。2010年我部将结合培训适时召开现场工作会,推广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请各试点地区做好相关准备。为保证检查工作的实效性,各地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积极参加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培训,组织开展好本辖区的培训工作,切实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工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各地要按照《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保证检查数据真实、准确。认真完成检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深入分析本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现状及问题,为建立全面、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和化学品监管政策奠定基础。我部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为保障检查工作部署、指导和反馈的信息畅通,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将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负责人、联络人名单及联络方式于2010年3月4日前传真至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毛剑英
电话:(010)66556461,(010)66556454(传真)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宝成
电话:(010)66556259
附件: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
二○一○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环境风险 化学品 检查 通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附件:
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
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的重要措施,是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积极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工作目的
1.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处置及救援资源,周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化学品生产、贮存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档案及数据库,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建设。
2.为研究制定环境风险源分级分类标准,建立环境风险源评估制度,实现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奠定数据基础。
3.为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能力,提供基础信息。
4.为逐步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和化学品监管政策措施,制定宏观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二、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以统一领导、专业指导、属地负责、逐级审核为组织实施原则。
(一)统一领导
本次检查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污染防治司共同主持,负责督促、指导、协调、调度此次检查工作,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建立网上填报系统,开展技术培训;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的数据和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对全国数据进行汇总,形成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二)专业指导
以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为主要技术支持单位,并请环保、相关工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各级环保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对各地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属地负责
本次检查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工作由检查对象所在县(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地(市)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县(区)级环保部门对其辖区内地(市)级、省级监管的检查对象完成检查工作。
(四)逐级审核
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县(区)级环保部门检查数据填报质量的审核;省级环保部门定期对辖区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并负责辖区检查数据的分析汇总,完成辖区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申请环境保护部验收;环境保护部将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不定期进行实地抽查或跟踪检查。
三、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时间
检查标准时间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09年度。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工业污染源,共包括以下3大类10中类35小类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1.石油加工、炼焦业:
(1)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②人造原油生产;
(2)炼焦。
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①无机酸制造,②无机碱制造,③无机盐制造,④有机化学原料制造,⑤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肥料制造:①氮肥制造,②磷肥制造,③钾肥制造,④复混肥料制造,⑤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⑥其他肥料制造;
(3)农药制造:①化学农药制造,②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①涂料制造,②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③颜料制造,④染料制造,⑤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5)合成材料制造: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②合成橡胶制造,③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④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②专项化学用品制造,③林产化学产品制造,④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⑤信息化学品制造,⑥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⑦动物胶制造,⑧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3.医药制造业:
(1)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三)检查对象的确定
本次检查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为确保有关信息不漏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检查对象:
1.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产业活动单位均纳入本次检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检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检查;
2.在2008年年度和2009年年度停业、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检查;
3.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缔、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检查。
注: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比,本次检查增加了:
(1)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建已验收的企业;
(2)2007年12月31日前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新建项目。
(四)检查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置、联系方式、行业类别、年生产时间、工业总产值、厂区面积、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评文件是否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编制环境风险评价专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等;
2.企业化学物质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副产品、原料等的名称、种类、数量、物理状态、物质分类、实际产量、贮存量、用途及运输方式等;
3.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包括风险单元的主要化学物质、风险特征、防护围堰及有效容积、专用泄漏排水沟/管、地面防渗以及防渗材料、气/液体泄漏侦测警报系统及联网情况、泄漏气体吸收装置、事故废水排放去向、事故应急池及容积、清净下水排放切换阀门及清净下水排水缓冲池等;
4.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救援物资情况:包括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收集器材;应急监测设备;应急救援物资的名称、数量、外部供应单位、外部供应单位联系方式等;
5.企业周边水和大气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包括废水和清净下水排放去向;废水和清净下水收纳水体功能类别;企业所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功能类别;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养殖区、鱼虾产卵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居民、学校、医院等)的名称、规模、级别、相对企业位置方位、距企业距离、联系方式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
三、检查步骤
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9年6月至2011年8月,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试点阶段: 2009年6月—2010年1月
1.基础准备(2009年6月):组织编制《检查表》已完成。完成“中国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上填报软件初级开发及调试工作。由污染源普查办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结果中筛选出上述检查对象的企业名录及其相关信息,作为此次检查的参考资料。
2.试点阶段(2009年7月—8月):以江苏省、辽宁省丹东市、吉林省延边自治州、白山市、通化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山东省威海市、烟台市作为此次检查的试点地区。组织试点地区召开培训工作会议。在试点地区开展《检查表》填报及网上填报工作,分析试点地区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检查表》和网上填报软件。
3.完善方案(2009年9月—2010年1月):制订《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及《检查表》,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最终方案。
(二)部署培训阶段: 2010年2月—4月
环境保护部向省级环保部门发文,统一部署检查工作。省级环保部门部署辖区内检查工作。
组织开展省、地(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培训。国家负责对各省级检查人员及省级、地(市)级检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级负责对地(市)环保部门、检查人员培训;地(市)级负责对县(区)级环保部门、检查人员培训。
培训主要内容是:《检查表》的填报方法及指标解释,数据网上填报软件的使用,检查档案的管理以及检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适时将选择工作试点较为成功的地区,召开现场工作会,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具体时间待定。
(三)检查登记阶段:2010年5月—10月
1.检查登记:各级环保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上述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开展全面检查,按要求填报《检查表》,并同时完成检查数据在 “中国环保热线”网站(www.12369.gov.cn)的一次录入工作。
各地(市)级和省级环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制订质量控制方案,指定专人每月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检查表》和网上录入情况进行检查。
2.核查更正:在检查登记期间,环境保护部将根据各省检查情况和进度,组织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技术支持单位和专家,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的对各地检查情况、《检查表》数据填报质量、网上录入质量进行核查。各地要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改正,并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检查表》和网上数据的修改和更正。
有关核查方案另行通知。
(四)数据分析汇总:2010年11月—2011年2月
各县(区)级、地(市)级、省级环保部门对检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审核,完成检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并逐级上报。2011年1月底前,省级环保部门将检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报环境保护部。
有关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 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3月—2011年8月
1.验收阶段(2011年3月—6月):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组对各省上报的数据和报告进行审核、验收。
2.总结阶段(2011年7月—8月):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形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此次检查作为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监管的重要基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抽调化学品管理和环境应急管理业务能力强、工作细致认真、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检查员,负责组织本辖区的检查、网上填报、汇总、审核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并保障检查所需经费。各地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要求和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扎实地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本次检查是深化应用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检查的企业大部分在污染源普查范围中,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建立此次检查的企业名单,事先通知检查对象整理、准备有关原始记录和台账,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检查登记表填报质量
各地要制定质量控制方案,确保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注重现场检查,认真查阅、核对企业相关台账、票据等有关信息;注意《检查表》中填报涉及量的数据应与计量单位一致,以及表内指标之间、表间数据填报的逻辑性、合理性。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域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检查,避免漏报和错报。
(四)加强检查资料档案管理
环境保护部不再上收各地填报的纸质《检查表》,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检查企业的《检查表》妥善保管备查,并建立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档案,做到一源一档。有关此次检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可参考《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环发〔2007〕187号)和《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9号)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