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加强对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以及《关于印发〈2009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环办〔2009〕20号)要求,我部制定了《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农村 监测 意见 通知
抄送:机关各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附件:
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
为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技术体系,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以及《关于印发〈2009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环办〔2009〕20号)要求,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探索环保新道路统领农村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规范监测、注重实效。遵循农村生产生活规律,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地理等区域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围绕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环境监测方案,及时反映农村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开拓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局面。
二、工作目标
基本建立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农村环境质量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出台农村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实施以城市带动农村战略,加强县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确立以县区级环境监测机构为主的工作模式。
2010年,四个直辖市和部分省、自治区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试点。“十二五”期间,开展统筹城乡环境监测工作试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初步建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体系、网络体系和预警体系,逐步摸清农村污染源、环境质量状况,掌握潜在的环境风险,发布农村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初步形成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三、实施范围及计划安排
(一)实施范围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视条件稳步推进,逐步完善辖区内农村环境监测机制。
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农村环境监测实施方案,确定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逐步扩大开展农村环境监测的县市数量,对于工矿企业污染影响区域、城乡结合部及存在环境风险的重要区域,要有计划地开展环境监测。
对于实施“以奖促治”项目的村庄(乡、镇),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实施可能导致的农村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开展监测。
(二)计划安排
2009年,对开展“以奖促治”村庄环境试点监测,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开展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村镇河流(水库)水质专项监测。
2010年,在全国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试点工作,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机制,制定农村环境监测实施方案,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监测,编制农村环境监测报告。
“十二五”期间,四个直辖市和大部分省、自治区逐步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试点,探索扩大监测范围,优化监测指标和监测项目,逐步推进农村环境监测工作。
四、重点工作
(一)建立工作制度,制定技术规范。国家将出台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定,建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出台农村环境质量评价办法,指导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技术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机制。
(二)启动农村环境监测试点工作。各地要紧紧围绕环保工作大局,坚持以民为本,在制定细化方案前对辖区内农村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以及时发现和预警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要素及污染因子为抓手,做到统筹安排、科学布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自行确定农村环境监测内容、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视情况选择开展以下监测工作。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各地要围绕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统筹安排监测力量,一般每年至少应监测1次,对存在问题以及潜在风险的市县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定期开展监测,确有必要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2.农村工矿企业污染监测。农村周边工矿企业污染是影响农村环境的重要因素,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工矿企业的污染监测是农村环境监测的关键环节。要建立农村工矿排污及其影响的环境监测档案,做到早监测、早预警、早治理。
3.农村地表水水质监测。2010年各地要选取辖区内不同地区有代表性的地表水体开展水质试点监测, “十二五”期间逐步推开。要结合辖区的水环境特征,有针对性地选择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逐步扩大地表水监测覆盖范围。
4.农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按照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布设点位,对不同土壤类型的典型地区以及对可能受重金属、有机污染的地区,要重点监测。要发挥其他部门的力量,充分利用农业部门已有的监测成果,对于确需监测的农业种植、养殖用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壤环境相关监测。
5.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选择不同类型、有代表性的村庄(乡、镇),科学设置监测点位,选择常规污染因子,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对可能受工矿企业污染影响的农村地区,要选择代表性污染因子开展定期监测。国家鼓励探索农村环境空气监测的新模式和新方法,鼓励利用城市环境空气流动监测车定期开展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6.农村养殖业和面源污染监测。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和化肥、农药等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监测,掌握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农业面源污染开展监测。
7.农村噪声环境监测。各地可根据情况开展农村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对于可能受工矿企业噪声、道路交通噪声、飞机噪声影响的农村地区,要定期开展噪声监测。
(三)做好“以奖促治”村庄环境监测工作。根据《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在具备条件的村镇率先实施试点,积累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完善农村“以奖促治”村镇专项环境监测技术方案,指导开展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的工矿企业污染源进行监测,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水质等开展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农村环境监测档案,在重点区域、流域和环境问题突出的“以奖促治”村镇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试点,通过环境监测结果反映“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效果,带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切实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
(四)做好农村环境质量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主管部门要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定期公布典型地区农村环境质量状况。要组织编制农村环境质量报告,实行分级负责,把好质量关,于每年年底前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并在政府网站上发布辖区内典型地区当年的农村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部将组织编制全国农村典型地区环境质量报告报送国务院,并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
(五)开展农村环境质量摸底调查工作。“十二五”期间,国家计划开展一次全国农村环境质量普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结合辖区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特别是“以奖促治”村镇环境监测工作,调查了解不同类型农村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为农村环境质量普查、建立农村环境质量状况数据库和档案工作打好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农村环保工作事权划分,建立地方政府农村环境监测工作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农村环境质量状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重要依据。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农村环境监测长效工作机制。要以城市环境监测的优势带动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发展,统筹城乡农村环境监测力量,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推进城乡环境监测一体化。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村环境监测是县区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主要由县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地市级环保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于无县区级站或县区级站不具备应有监测能力的,由上一级监测机构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组织制定农村环境监测实施方案,任务具体到县,责任明确到人,措施保障到位。
(三)做好人员培训与技术保障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地市级环保部门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培训力度,对县区级监测机构主要业务和技术骨干进行轮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加强农村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完善农村环境监测技术方案,编制农村环境监测培训教材,保障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有序推进。
(四)强化农村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主要领导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重要批示,把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作为一个重要突破口。要抓住机遇,争取财政投入,切实加强地市级和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逐步推进城市和农村统一环境监测。合理安排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针对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配备简便适用、便于操作的监测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环境空气和水质流动监测车(船),不断提升农村监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