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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吉林省中石油前郭炼油厂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通知书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我部联合你局于2008年4月21日至30日,在你省环境执法后督察检查中发现,中石油前郭炼油厂四氢呋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75桶危险废液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进行处置,擅自转移出厂;属危险废物类油泥的脱水装置压滤机未经申请擅自停运。为严肃法纪、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经部常务会议审定,现责成你局:
一、责令前郭炼油厂立即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督促松原市政府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强化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局将有关查处结果于2008年9月12日前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周广飞
传真:(010)66556454
二○○八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 环保 违法 监察 通知
抄送: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松原市人民政府,松原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