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核安全导则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民用核设施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水平,我局对1989年8月发布的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1991年8月发布的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和1993年7月发布的HAD002/07《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三项核安全导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征求意见稿),和相关修订说明印送给你单位,请认真研究,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核安全局 张琳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379
传真:(010)66556382
附件:
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
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修订说明
3.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4.《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修订说明
5.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
6.《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修订说明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 环保 核安全 应急 意见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