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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授予黑龙江省大庆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公告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预评估,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组现场抽查和社会公示,现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环办〔201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和再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29号)有关规定,决定予以通过大庆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重新授予大庆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 城市 称号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