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26133-2010)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现公告如下:
一、所有进行定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必须符合GB 26133-2010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
凡生产、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将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二、未达到GB 26133-2010标准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所有生产、进口或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应按标准要求加贴发动机标签。国内生产的发动机应在出厂前加贴标签,进口发动机应在交付前加贴标签。
三、拟定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排放检测机构来进行。排放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定型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部将撤销该机型(系族)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于生产、进口或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六、有关型式核准的具体技术要求,由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实施 非道路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