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48批和符合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24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8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24批)
4.公告变更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达标 公告
发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