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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汽油发动机的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 14762—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e.gov.cn/tech/hjbz/bzwb)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环保 重型车 汽油 排放标准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