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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局

机构职责

  (一)主要职责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全国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挂牌督办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1.办公室。承担局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组织“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2.队伍规范建设与稽查处(简称稽查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执法工作政策和制度拟订、稽查,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挂牌督办等工作。

  3.行政处罚与强制处(达标排放处)(简称处罚处)。承担生态环境部直接调查的违法案件审查、处理处罚强制、听证和监督执行,承担全国污染源信息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管理,指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4.监督执法一处。承担水、海洋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执法、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等工作。

  5.监督执法二处。承担大气环境领域监督执法工作。

  6.监督执法三处。承担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生态及其他环境领域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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