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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生态环境司

机构职责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2.建设用地土壤生态环境处(简称建设用地处)。承担污染地块和腾退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3.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处(简称农用地处)。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

  4.农村生态环境处(简称农村处)。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承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性工作。

  5.地下水生态环境处(简称地下水处)。承担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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