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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司

机构职责

  (一)主要职责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环境监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拟订、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发布、监测队伍建设等工作。

  2.监测网络管理处(简称网络处)。承担监测站点设置、网络建设规划与管理,以及指导协调其他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3.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处(简称质量监测处)。承担全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酸雨、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及预警预报和相关环境质量公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4.生态与污染源监测处(简称生态监测处)。承担地面生态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土壤监测、温室气体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与评估和相关环境质量公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5.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处(简称质管处)。承担监测质量管理、监测分析方法与标准规范拟订、监测数据质量核查、监测机构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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