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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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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建立并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国内履约相关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8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拟订和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2.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大气处)。承担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拟订、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及考核、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高污染燃料目录拟订,以及指导地方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工作。

  3.大气固定源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与能源、产业处)(简称固定源处)。承担大气固定源环境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等工作,承担化石能源、低挥发性涂料等环境管理政策拟订,以及组织协调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参与指导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方案并推动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工作。

  4.大气移动源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与交通处)(简称移动源处)。承担大气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5.噪声与保护臭氧层处(简称噪声处)。承担噪声、臭氧和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国内履约相关工作。

  6.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协调办公室(简称协调办)。承担重点区域划定、联防联控机制相关工作。

  7.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简称应对处)。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预测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以及国家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8.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项目协调与监督处(简称项目处)。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省份环评项目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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