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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

2018-09-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9-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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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7月31日,督察组向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把落实督察反馈意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及时组织制定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全面推进落实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截至目前,《整改方案》58项整改任务中,已有13项基本完成整改,38项按照序时进度有序推进,2项全面实施,5项尚未达到序时进度。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辽宁省成立了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秘书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21个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督查督办组、宣传报道组、责任追究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全省14个市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起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指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的整改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面推进机制。

  严格对照督察反馈意见,将4方面问题梳理分解为58项整改任务,制定整改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单位、配合单位、督导单位、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根据《整改方案》建立了省总账、各责任单位分账的台账式管理制度,举一反三、由点及面,初步形成了重点突破、全面整改的工作格局。2018年,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10余个部门及14个市配合,全力做好整改工作。

  建立完善“定期调度、实地督导、专项督查”的工作机制,推动整改工作落实。2017年8月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专题办公会议分别听取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20余次对整改工作进行批示,16位省级党政领导同志先后到整改任务现场调研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推进整改工作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了4次实地督查督办和专项督查。

  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辽宁整改工作宣传报道方案》,明确了“一台一报一网”(即辽宁广播电视台、辽宁日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宣传架构,分别设立中央督察整改进行时专栏。每周选取群众反映强烈、整改效果突出的典型案件进行正面报道,及时准确生动地报道整改工作进展,并利用辽宁环保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整改工作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

  二、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2017年下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全面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压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体系,切实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共给予143人党纪政务处分,促进了环境问题有效解决,推动解决了思想认识和履职尽责问题,达到了处理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突破辽西北、沈抚新区和县域经济“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制定三年行动计划,促进联动发展、协同发展。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制定框架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八大门类产业政策,着力打造智能制造服务平台。在环保、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倒逼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促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提质增效。按照以气定改原则有序推进煤改气工作,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冬季清洁取暖。

  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五大工程”。2017年,全省拆除燃煤小锅炉6968台,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4.5万辆,67台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3%;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5%。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为52.3%,地表水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15.1%;全省54个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达标水量进行评价,总达标率为98%;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面积之和占监测总面积的83.9%。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安排土壤调查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等59个项目。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完成人工造林130万亩、封山育林83万亩、森林抚育90万亩,完成阜新市国家级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5500亩。完成487个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330个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完成118个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工作。

  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结合“绿盾2017”专项行动,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按照《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企业有序退出方案。开展闭坑矿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出台《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规范生态红线区禁止和限制行为。

  严格环境监管和执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2017年,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393起,处罚金额累计7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65起,实施停产限产案件167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3起,按日连续处罚金额累计2.1亿元。

  三、持续推进整改工作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使辽宁省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深入抓好后续整改工作,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对于尚未完成的整改任务,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彻底解决问题、不达到整改标准决不销号;对基本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对于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整改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的生态格局,在2018年底前,全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具体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加强相关制度和队伍建设,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成功经验,继沈阳、大连、鞍山和营口市之后,完成对其他10个市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要求,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公开全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重点环境问题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针对督察反馈意见带有普遍性、反复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制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努力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

辽宁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7年4月25日至5月2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7月31日,督察组向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把落实督察反馈意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作为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推动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重大机遇,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全省人民福祉的迫切需要,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及时组织制定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明确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全面推进落实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整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辽宁省情况反馈会结束后,省委立即召开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决定成立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秘书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21个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督查督办组、宣传报道组、责任追究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工作;全省14个市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起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指导,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的整改工作协调机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面推进机制。

  (二)分类梳理分解,落实整改责任。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指出了辽宁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4个方面问题,既有长期积累的老问题,也有伴随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既有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有需要长远规划、深入研究的战略问题;既有体制机制不完善问题,也有思想认识和工作力度存在差距问题。省委、省政府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解决问题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纳入辽宁振兴发展大局,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坚决做到不查清问题不放过、不整改到位不放过。严格对照督察反馈意见,将4方面问题梳理分解为58项整改任务,制定整改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单位、配合单位、督导单位、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并筛选出18项典型问题,由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制定了《辽宁省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把任务分解到岗,把责任落实到人,以上率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整改工作。2018年,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10余个部门及14个市配合,全力做好整改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负责同志抓好分管领域环保工作,努力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强化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形成了整改工作强大合力,全面推进整改工作落实。

  (三)实施台账管理,精准对标整改。坚持属地主体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责任单位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整改主体责任,根据《整改方案》建立了省总账、各责任单位分账的台账式管理制度;举一反三、由点及面,将辽河流域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提标改造、水质恶化、污水排海等水污染防治问题,以及违法毁林、沿海石化环境风险、重金属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污染整治等问题整改工作扩大至全省范围,初步形成了重点突破、全面整改的工作格局。全省14个市和36个省直部门建立了整改工作台账,认领了486项整改事项,严格对账整改、按月报账,完成整改、对账销号。

  (四)加强调度督导,推动整改落实。按照“责任不落实坚决不放过、问题不解决坚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坚决不放过”的原则,建立完善“定期调度、实地督导、专项督查”的工作机制,推动整改工作落实。2017年8月以来,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专题办公会议分别听取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20余次对整改工作进行批示,16位省级党政领导同志先后到整改任务现场调研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推进整改工作落实。2018年4月26日,省委召开了省领导同志定点联系项目和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调度会,挂帅推动整改任务的省领导同志汇报了整改任务的进展情况,陈求发、唐一军同志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整改工作要求。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汇总了13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了实地督查督办和专项督查(对33项整改任务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向整改任务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下发107个督办单。

  (五)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制定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辽宁整改工作宣传报道方案》,明确了“一台一报一网”(即辽宁广播电视台、辽宁日报、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宣传架构,分别设立“中央督察整改进行时”专栏。每周选取群众反映强烈、整改效果突出的典型案件进行正面报道,及时准确生动地报道整改工作进展,并利用辽宁环保微信和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整改工作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截至目前,“一台一报一网”已连续44周播发整改消息,辽宁广播电视台播送新闻报道80条,时长大约180分钟,辽宁日报报道104条,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环保督察整改专栏135条,微信、微博70余篇。同时,全省14个地市和有整改任务的省直部门,也加强整改工作宣传,基本做到了全覆盖。

  二、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2017年下半年以来,省委先后召开10多次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先后20多次研究部署和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关于贯彻<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辽宁省推进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辽宁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分享体制的通知》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全面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压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体系,构建“党政同责、政府全面负责、环保统一监督、各部门依法履职、企事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全社会广泛参与”环境保护格局,切实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深入实施《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对各市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突出环境保护主要目标任务,加大考核分值和权重,2017年设置环境保护方面的考核指标34项,占考核指标总数的7.6%。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充分发挥考核评价“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推动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结合落实《辽宁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建立绿色发展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对各市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进行实地专项检查。

  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针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共给予143人党纪政务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促进了环境问题有效解决,推动解决了思想认识和履职尽责问题,达到了处理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2017年以来,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以黑臭水体整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管网建设、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畜禽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等为重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以煤改气(电)、拆除燃煤小锅炉、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秸秆综合利用等为重点,在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以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为重点,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以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生活污水治理、建设生态村镇等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多领域、多渠道筹措资金,并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合作。

  (二)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推进区域发展。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突破辽西北、沈抚新区和县域经济“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制定三年行动计划,促进联动发展、协同发展。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制定框架实施方案。落实《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快推进重点流域、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

  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工业八大门类产业政策,着力打造智能制造服务平台,攻克关键技术208项,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达到7.5件,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20%。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国家机器人创新中心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580家,高端装备制造业占比达到18%,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3.2%。

  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坚决化解过剩产能。在环保、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倒逼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促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提质增效。省政府与各市签订《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责任书》,清理“地条钢”生产企业66户,关闭退出小煤矿185处、化解产能1020万吨,淘汰落后水泥产能422万吨,淘汰煤电落后产能10.5万千瓦。

  努力调整能源结构,按照以气定改原则有序推进煤改气工作,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冬季清洁取暖,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组织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完成了对340家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推进绿色交通示范省建设,2017年全省新增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504辆,合计拥有13668辆,占城市公交车总数的73.7%,全省新增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城市出租车5817辆,合计拥有59238辆,占城市出租车总数的98.8%。2017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与2015年相比大幅下降。

  (三)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五大工程”。按照《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全面实施环境保护“五大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

  强力推进蓝天工程。紧紧扭住拆除燃煤小锅炉、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秸秆禁烧重点任务不放松,推进雾霾治理。2017年全省拆除燃煤小锅炉6968台,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4.5万辆。开展联合督查和流动巡查,落实《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有效管控秸秆焚烧污染。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控,巡查运输车辆防尘苫盖,检查各堆场、料场抑尘措施,防控扬尘污染。积极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全省共有67台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3%;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7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5%,完成了国家大气十条终期考核目标;全省大气优良天数达标率为75.8%,高于国家下达指标1.3个百分点。

  全力实施碧水工程。开展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全省80个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中,74个建成或依托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6个正在建设,2个因不具备条件暂缓建设。开展了全省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2016年度环境状况评估、地下水部分中期评估和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划定工作。制定了《辽宁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68个中,整治完成65个。制定了《辽宁省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实施方案》,对17条超标河流实施“一河一策”和“一图一案”,通过截流、清淤、治污、生态治理等措施,努力消除劣V类水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计划提标改造的5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完成38座。强化黑臭水体整治,全省70条黑臭水体,启动59条,目前有18条通过了国家专项督查检查。2017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为52.3%,地表水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15.1%;全省54个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达标水量进行评价,总达标率为98%;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面积之和占监测总面积的83.9%。

  深入实施青山工程。省政府印发《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明确了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和经营措施,规范了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程序。以辽西北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完成人工造林130万亩、封山育林83万亩、森林抚育90万亩;完成阜新市国家级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年度建设任务5500亩。出台了《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明确了征占、利用沼泽湿地的行政许可申报要求,规范了沼泽湿地的征占利用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针对盗伐滥伐天然林木、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林地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开展春季和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利剑行动等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战果。

  有序推进净土工程。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细化工作目标和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安排了土壤调查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等59个项目。积极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详查布点与核实,全省共布设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点位1.8万余个,深层土壤点位208个,农产品点位1478个。启动了工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确定了3266块需要调查的污染地块。组织有关部门对3宗污染地块进行了调查整改,对其中1宗地块开展了专项检查,促其加快污染调查和治理整改。

  大力推进农村环保工程。2017年,完成487个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330个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完成118个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工作。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成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强力推进以畜禽养殖业粪便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畜牧业工作。2017年,全省禁养区内计划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基本完成,省级继续扶持的200个规模养殖场实施畜禽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全部完成了主体工程建设。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制定下发《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方案》,沈阳、大连等13个市完成了(1:1万)生态红线落地对接工作,盘锦市大洼县(区)被评为全国首批生态示范县。结合“绿盾2017”专项行动,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管理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结合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工作,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排查了采矿、采砂、工矿企业和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按照“一报告、三不批”的原则,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关、严格审批。针对自然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企业问题,按照《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企业有序退出方案。开展闭坑矿生态治理、封山禁牧、公路建设破损山体生态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

  加大海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修复。在实施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基础上,出台《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规范生态红线区禁止和限制行为。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保护区基础设施、日常管理、体制机制和管控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组织实施盘锦、锦州“蓝色海湾”整治修复项目,采取退养还滩、退养还湿、整治岸线等措施,恢复生态系统功能,确保受损的生态系统得到逐步恢复。完成兴城河口湿地综合整治工程,修复滨海湿地170公顷,实施岸线整治和建设生态廊道3100米。

  (五)严格环境监管和执法。持续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信访案件查处,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6991件群众信访投诉案件,已办结6591件,办结率94%。其中,昌图县兴旺屠宰厂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60吨/日),葫芦岛市辽宁东野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全部停产整治,阜新市查封了氟化工产业园区内产生异味气体的达得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甲硫醇尾气吸收装置。

  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2017年6月以来,先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下水环境保护、砖瓦行业、火电、造纸行业、燃煤供暖锅炉及料场堆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十余次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了高压的执法态势。2017年,全省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393起,处罚金额累计7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65起,实施停产限产案件167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3起,按日连续处罚金额累计2.1亿元。

  (六)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制定了《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沈阳、大连、鞍山等市制定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省政府成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实施方案。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开展了省级环保督察,重点督察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情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按照《辽宁省控制污染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完成火电、水泥等14个行业457家重点企业许可证核发,加强环境统计、环境税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将排污许可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动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督察意见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迅速开展督察整改工作,并取得了积极进展。对照《整改方案》,截至目前,已有13项基本完成整改,38项按照序时进度有序推进,2项全面实施,5项尚未达到序时进度。(具体整改情况详见附件)

  三、持续推进整改工作

  (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到2020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42微克/立方米。二是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油、路、车治理,推广清洁能源汽车。三是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四是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以辽东湾、辽河口为整治重点,全面实施入海污染源整治,控制入海排污总量,推进生态修复。五是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加强水源水、出场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依法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农村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六是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开展厕所革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同时,着力推进碧水工程、净土工程,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确保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使辽宁省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过程中,将坚持源头防治,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过剩和落后产能,增加新的增长动能;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调整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调整农业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

  (二)深入抓好后续整改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对于尚未完成的整改任务,坚持工作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严格对照整改措施清单和时间节点,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按期完成,不彻底解决问题、不达到整改标准决不销号。对基本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成果,坚决防止“反弹”;对于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整改工作成果;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等重点难点问题,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对镁砂行业污染整治等区域性环境问题,提高标准,深化整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的生态格局。认真落实《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切实形成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发展集约的现代产业发展格局。积极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在2018年年底前,全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具体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四)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加强相关制度和队伍建设。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成功经验,继沈阳、大连、鞍山和营口市之后,完成对其他10个市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全覆盖,全面督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深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成果。同时,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生态环境部东北督察局要求,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公开全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重点环境问题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理顺生态环境监管体制。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资源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改革,理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体制,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使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

  (六)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立足标本兼治,注重源头治理,把督察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整改中的好思路、好措施,进一步总结提升,转化为务实管用、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特别是对督察反馈意见带有普遍性、反复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制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努力形成长效机制,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2018年9月,收到《关于商请加快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函》(国环督察﹝2017﹞77号)后,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陈求发、唐一军同志批示要求,制定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调度推进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每周听取推进情况汇报。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牵头,建立督办调度制度,紧盯国家环保督察办指出的问题,督促各相关地区限期完成整改,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压茬推进。目前,各地区、省直相关部门正按照要求,抓紧实施整改。

  附件

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进展情况

  一、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到位方面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反馈问题:思想认识不到位。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工作时指出,“一定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正确处理好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但辽宁省没有及时组织学习研究,认识领会不深刻,贯彻落实不到位。有的干部谈及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全省PM10浓度不降反升,就强调是2013年基数存在问题;谈及辽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就强调干旱少雨等自然因素,从主观上找原因、从工作上找差距不够。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自身找原因、从工作中找不足,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上重要日程,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做好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全省上下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短板,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为辽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老工业新一轮全面振兴而奋斗。

  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18年重点学习内容安排建议,设立“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思想”“学习领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三个主题;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题学习培训的通知》,要求各市及省直有关单位加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论学习;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为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生态文明意识。省委组织部与省环保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干部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把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中青年干部、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网络在线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深刻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绿色发展之路,扎实推动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辽宁落地生根、见到实效。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对各市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注重选拔任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切实解决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问题。2018年,将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意见整改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进行考核,还设置了全面取缔县域建成区和工业园区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等指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环保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切实发挥工作实绩考核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对因环保问题被约谈、问责处理的情况进行备案存档,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在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在做到自身守土有责负责尽责的同时,带动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投身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严格执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2017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2016年辽宁省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中央环保督察情况的报告。

  (二)反馈问题:2013年、2014年省委常委会连续两年没有研究环境保护工作议题。2015年5月以来,省委、省政府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认识不断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工作上投入精力有限,统筹协调不够,抓工作落实的力度不大。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省委、省政府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省委确定凡涉及生态环保重大问题随时上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2017年下半年以来,省委召开10次会议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2017年7月18日,省委十二届第36次常委会会议,听取省政府党组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强调认真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7月31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8月31日,省委十二届第4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11月23日,省委十二届第56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的汇报。12月13日,省委召开全省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18年2月23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了《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3月22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2016年度各市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结果》。4月26日,省委召开了省领导同志定点联系项目和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调度会,梳理总结了各项整改任务的进展情况,对下步整改工作提出了要求。5月17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安排部署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9月8日,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省级环保督察及督察“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汇报,审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辽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试行)》。

  省政府常务会议21次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2017年6月21日,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通报的贯彻落实意见》。省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听取省环保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的汇报。7月5日,省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和黄标车工作考核奖惩办法》。8月1日,省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辽宁省情况反馈会议和省委常委会第41次会议精神,进一步研究部署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8月3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保达标企业帮扶工作汇报。8月9日,省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推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六个突出问题等有关情况的汇报,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8月19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省环保厅《关于2017年第一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汇报。8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辽宁省省级党政领导干部挂帅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方案》。8月31日,省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汇报。9月16日,省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辽宁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通则》《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9月23日,省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了省环保厅关于2017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资金分配方案。11月16日,省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听取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的汇报。11月29日,省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实施意见》。12月13日,省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听取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进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办法》《关于2017年第二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方案》。2018年2月23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方案及目标任务分工》,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意见被列入专项行动之一。5月3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听取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改善人居环境情况汇报。6月25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制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措施有关事项的汇报。7月1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7月2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推进“厕所革命”的实施方案(2018—2020年)》。8月3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省级环保督察及督察“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报。9月6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听取我省水污染防治、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工作情况汇报。

  2017年7月1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暨重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对环保工作进行讲评,部署下半年工作。9月17日,辽宁省召开全省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列为会议内容,将经济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统筹研究,协同推进发展。10月1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前三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暨重点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听取各市市长关于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秋冬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作进行点评部署,提出相应要求。

  全省各县市区普遍制定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督办制度,确保重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扎实开展,快速推进。建立责任体系、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辽宁省移交的14个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通过严肃责任追究,既促进了环境问题有效解决,又推动解决了思想认识和履职尽责问题,达到了处理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三)反馈问题: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抓紧提出实施方案,但辽宁省直至2017年4月才出台《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导致各项工作明显滞后。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会议或出台的政策文件,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并结合辽宁实际,三个月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制定了《辽宁省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实施方案》,编制了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了全省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年度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印发了《辽宁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对全省150户重点碳排放企业进行了核查和复查,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打下了良好基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编制出台了《盘锦辽东湾新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办法》《辽宁省“十三五”秸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辽宁省“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辽宁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辽宁省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围绕《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辽宁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等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共同在全省建立了绿色发展统计报表制度,对各市开展了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推动各市生态文明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转发2017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关于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开展自查的通知》,要求结合《辽宁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中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的相关工作任务,就推进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开展全面自查。

  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辽河流域、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大连市、本溪县等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支持污染治理和生态项目建设,推进重点领域制度创新。

  (四)反馈问题:正是由于思想认识有差距,辽宁省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问题比较突出,甚至一度存在环境保护惰政怠政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省直相关部门通过深入学习,结合自身职责,主动采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举措,逐步扭转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局面。省发展改革委结合自身职能,主动作为,努力推进全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完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以落实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3个“十条”为主线,全面配合省直相关部门推进蓝天工程、碧水工程和净土工程,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委网站首页设立“工业环保及生态文明建设专栏”,重点发布辽宁省在工业绿色发展、工业能效提升、绿色制造、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文件和信息资讯,方便全省工业企业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国家及辽宁省的各项支持政策和发展方向。总结在淘汰落后产能、煤改电、镁行业综合治理等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的工作进展和成果,并在专栏中展示,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转型升级、绿色发展。

  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十条”、《辽宁省委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的工作职责,对号入座,逐一认领,把相关要求实化细化具体化。

  省环保厅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进一步加深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认识,坚持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联合省政府督查室,针对大气等环保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督促环保责任落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各支部党员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主题,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专题研讨,开展了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背景下的城市工作理念和方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党课教育活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认识。成立了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将整改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将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城市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拆除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推进工作落实。

  省林业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先后组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3次,党组会议12次,专题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纪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研究部署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方面事项23个,有力推动了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和发展。

  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2018年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印发了《2018年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的工作要点》,要求厅直各基层党组织及全体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

  省畜牧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示,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等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召开局党组中心组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内容和部署。落实省政府会议要求,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全省重点难点工作,积极部署,摆在全局全系统重中之重的位置全面推进工作落实。

  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公开的通知》《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市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并按季度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生活饮用水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印发2018年全省传染病防治和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纳入随机抽查范围,明确了医疗废物和放射诊疗监督要点。

  省质监局等部门也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的学习贯彻。

  各市党委、政府通过深入学习,多措并举,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反馈意见以来,沈阳市委常委会召开了8次会议、市政府召开12次常务会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综合决策,成立了“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完成《沈阳城市总体规划》并获国务院批复。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沈阳市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等10余项文件,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之路。

  大连市在市委常委会、市委全会、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及相关业务工作会议上,就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等工作提出要求。市委、市政府与各区市县党委、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环境保护责任。2017年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增设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指标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指标,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中的权重。按照《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创新开展了党政联合督查,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的督办检查力度。

  鞍山市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形成主动有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抚顺市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在人大代表、五一奖章、劳动模范等各类评优中严格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本溪市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2次专题督查,推动责任落实。丹东市出台了《丹东市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8项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文件。锦州市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督察制度、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促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发展完善。营口市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主题开展专题学习,出台了《营口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暂行办法》和《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辽阳市出台了《辽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辽阳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切实做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阜新市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比重,对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铁岭市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朝阳市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市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决议》,实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盘锦市出台了《盘锦市生态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印发了《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葫芦岛市印发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协作机制若干规定》《葫芦岛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办法》等文件,完善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机制。

  (五)反馈问题:对水源地保护重视不足,除大伙房、碧流河、玉石水库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全省所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省政府批准划定。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勘界工作程序,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撤销由各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含技术报告)。2017年10月以来,省政府先后批复了鞍山、本溪、锦州、铁岭、葫芦岛等市上报的39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六)反馈问题:辽宁省作为海洋大省,近年来大规模违法围填海问题突出,2013年以来仅海洋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填海案件就多达144起,涉及填海面积1914.5公顷。面对大量违法违规填海问题,海洋等有关部门和地方虽然进行了处罚,但基本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恢复原状,也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罚了之、以罚代管。正是由于处罚金额远远低于填海所得,一定程度上鼓励和纵容了违法填海行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辽宁省违法填海案件共144起,其中省本级3起、大连市85起、丹东市8起、锦州市3起、营口市15起、盘锦市6起、葫芦岛市24起。截至目前,全省已具备整改办结销号标准105起(省本级3起,大连市50起,丹东市7起,锦州市2起,营口市15起,盘锦市5起,葫芦岛市23起),完成率72.9%。其中取得手续10起,恢复海域使用原状11起,移交法院强制执行27起,通过后环境影响评价57起。其余39起案件的整改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中。其中,葫芦岛绥中县海大水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港池堤坝在修缮过程中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海域面积0.604公顷。省市县三级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已立案处罚,并责成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目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省海洋与渔业厅积极督促各市推进违法填海案件整改工作,先后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3月15日和4月8日三次召开调度会,部署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销号标准,要求各市建立整改台账,进一步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案一档,按时限要求推进整改落实,直至销号办结。2018年3月14日,省海洋与渔业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结销号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全省统一的整改销号标准。大连市提出了违法填海问题整改销号标准,对填海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是否完成罚款收缴、是否完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违法填海问题整改标准。

  2018年1月30日,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辽宁省海洋执法监察“四项制度”的通知》,对“四项制度”的要求进行了细化,要求各单位严格落实“四项制度”,保证巡查人员按照巡查频率对辖区岸线进行巡查,确保每段岸线责任到人。

  (七)反馈问题:辽宁省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省直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落实“一岗双责”,既抓行业发展,又抓环境保护,形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在省人大、省政协,以及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省环保厅组织开展了省级环保督察,有效推动了各地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岗位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规范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同时加大督查督办和稽查力度,坚决避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出现。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成立了推进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省工信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相关文件委内任务分工的通知》,对牵头或配合的282项环保任务进行了分工;积极推动工业绿色制造、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等工作,对全省300余户工业企业进行绿色制造体系宣贯,华晨宝马、沈鼓、航天三菱等9户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

  省水利厅印发了《辽宁省水利厅、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工方案》,明确了厅内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省林业厅对涉及森林生态保护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2017年下半年,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涉林案件897起,其中,行政案件684起、刑事案件213?起,打击处理1161人次。

  省海洋与渔业厅修订了《中共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工作规则》,明确提出把全面落实海洋生态环保工作作为党组贯彻“一岗双责”工作原则之一,既抓行业发展,又抓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党组抓生态文明建设合力。

  省质监局认真履行质监部门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2017年8月,会同省环保厅印发了《2017年度燃煤锅炉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行动,对全省316家燃煤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等部门均结合自身职责,推动落实“一岗双责”。

  (八)反馈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不实,给全省大气治理工作带来被动。2014年制定《辽宁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时,将辽阳钢铁、营口钢铁等企业多台在建或未建炼铁设施虚报为建成项目并上报备案,导致330万吨违规炼铁产能在2014年后得以续建,并为后续产能扩张预留空间。降低玻璃企业准入门槛,将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氮氧化物严重超标的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等企业作为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备案,导致相关违法违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和解决。水泥行业也存在类似虚报问题。在2014年制定《辽宁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总体方案》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钢铁落后产能集中的辽阳县排查不到位,截至2016年底,仍有358万吨钢铁落后产能没有淘汰,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治理都带来不利影响。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发展改革委在深刻反思、汲取教训的基础上,梳理了工作流程风险点,规范了工作标准和程序。一是强化市场倒逼,在环保、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倒逼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促进钢铁行业提质增效。二是要求各部门、各有关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项目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理。三是要求营口市对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履行监管责任,按照实际建成的1360立方米高炉2座、120吨转炉2座的240万吨炼铁产能、280万吨炼钢产能进行备案。四是督促辽阳市对辽阳钢铁集团项目按照发改产业﹝2015﹞1494号文件要求,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加快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在2020年底前达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等环保标准。严禁企业违规新增产能。五是要求本溪市政府对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项目进行处理,不得对该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六是要求本溪市、朝阳市政府对本溪铁刹山水泥厂、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两个水泥行业项目进行处理,在未履行产能置换手续的前提下,禁止开工建设及投产。

  营口市对营口钢铁有限公司项目,按照实际建成的2座1360立方米高炉、2座120吨转炉进行了备案;辽阳市已编制上报了《辽阳联合钢铁有限公司技术改造优化升级项目总体方案》;本溪市对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项目没有办理备案手续;本溪铁刹山水泥厂项目、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项目处于停建停产状态。辽宁大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4500吨/日熟料生产线已经履行了135万吨的产能置换手续,并依法补办了备案、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已经投产运行。中玻(朝阳)新材料有限公司1条900吨/日浮法玻璃生产线已配套建设完成了脱硫、脱销、除尘设施,并与朝阳市环保局联网,实时上传污染物排放数据,另1条熔化量900吨/日浮法玻璃生产线未建设。信义玻璃(营口)有限公司正在开展产能置换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了《辽宁省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以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是成立了与国家相对应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全省14个市全部建立健全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2017年底,对各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价,并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排序。二是扎实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进行摸排,将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与各市政府签订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责任书》。全年水泥行业淘汰33条落后水泥磨机生产线,水泥产能421.5万吨;钢铁行业淘汰12座落后小高炉,生铁产能129万吨。对各市淘汰落后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了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名单、设备及产能情况,以及经检查验收完成淘汰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化解过剩产能相关工作,按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建立了取缔“地条钢”的长效机制。2018年3月,印发了《关于对辽阳县钢铁行业落后产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与省发展改革委组成检查组,再次对辽阳县钢铁行业落后产能开展专项检查。

  (九)反馈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落实《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不力,未按要求研究出台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对全省燃用散煤底数不清、管控不力,全省冬季散煤污染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在四次征求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该实施方案已正式出台。

  省发展改革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散煤燃烧使用摸底调查的函》和《关于组织开展煤炭清洁利用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组织各市政府调查和统计了散煤使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情况,初步摸清了全省散煤使用情况。起草了《辽宁省散煤替代实施意见》,近期拟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通过大力发展洁净型煤和环保炉具、热电联产和大型集中供热清洁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电及地热等多种形式供暖,控制散煤用量,逐步解决散煤燃烧污染问题。

  2017年9月初,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商品煤质量监管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按时完成本地区商品煤质量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严格限制高灰分、高硫分等低质煤炭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商品煤经营者经营资格、商品煤质量管理及保障制度等情况进行了抽查。

  (十)反馈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2013年以来,为位于虹螺山、白石砬子等自然保护区内的葫芦岛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宽甸辽东双林地质矿业公司等企业延续采矿权5宗。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国土资源厅扎实组织开展位于虹螺山、白石砬子自然保护区内5宗矿业权退出的基础工作。虹螺山、白石砬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葫芦岛天安矿业有限公司、葫芦岛龙兴矿业有限公司、宽甸宝城矿业有限公司、宽甸辽东双林地质有限公司和宽甸满族自治县龙圣合矿业有限公司龙头铁矿等5宗采矿权已停止采矿活动,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办理延续、变更登记。

  完成对虹螺山和白石砬子自然保护区设立情况以及5宗采矿权设立情况、证照期限情况、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缴纳情况、采矿权资源储量情况、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面积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情况调查统计,形成保护区内矿业权清单,已做好矿业权退出保护区的基础工作。

  (十一)反馈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落实《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不力,导致审批许可开采总量远超规划要求,全省镁矿资源长期无序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相关要求,在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前,暂停了所有菱镁矿采矿权新设和提高生产规模的审批工作。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复了辽宁省第三轮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10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级规划由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省、市、县级规划正在衔接一致、层层落实。严格执行第三轮规划确定的菱镁矿准入条件,在市、县级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求在省级规划指标约束下,合理确定各市的菱镁矿总量调控指标(预期性指标)。

  (十二)反馈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部署不及时,排查不到位,督促落实不力。截至2016年底,全省列入整治计划的61条黑臭水体中仅有3条完成治理,5条没有制定整治方案,43条尚未开工,工作严重滞后。督察发现,仅沈阳、鞍山两市就有9条黑臭水体未列入整治范围。沈阳、大连两市工作推进缓慢,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难度很大。

  整改进展情况:全面实施,个别水质不稳定,需要深入持续整改。

  2017年6月26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了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全面部署了下一步整治工作,明确要求沈阳、大连两市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部完成整治任务。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指南》,指导各地实施黑臭水体整治。将黑臭水体整治列入省政府第九督查组重点督查内容,每月现场督查,全面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对住建部重点督办沈阳、大连市的20条黑臭水体进行周调度、月分析,并督办了抚顺、丹东、营口、锦州等市,及时了解整治动态、通报进度情况。截至2017年底,全省初步整治了51条,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效果尚不稳定,仍需深化治理。目前,正在对检查发现未消除黑臭的沈阳辉山明渠、营口化纤潮沟等黑臭水体抓紧实施整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的通知》,明确了2018年全省各地区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要求各地要制定整治进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做好整治评估,巩固整治成果。列入2018年整治计划的13条黑臭水体中,已有8条开工整治。

  大连市“6条8段”(春柳河2段、周水河、泉水河2段、周水河北支线、凌水河、大化明沟和金家街干渠)黑臭水体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线,根据各河段状况,通过实施污水截流、河道清淤、水质净化、中水造景、生态修复等工程进行了综合治理,基本解决了水体黑臭问题,提升了河道景观,美化了河道环境。

  (十三)反馈问题:质监部门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1465台,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规定。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全省质监部门对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进行逐台核实,剔除其他燃料锅炉及2014年以前注册的锅炉后,共计1152台(城市建成区内102台)。截止目前,重新核对后的全省1152台违规注册燃煤锅炉已基本完成注销工作,正在陆续关闭淘汰。

  省质监局明确对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明确限制新建的燃煤锅炉,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不得接受施工告知、一律不得办理使用登记、一律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并严格落实燃煤锅炉监管职责和相关监管要求。

  沈阳市出台了《关于按期完成2014年以来新建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注销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注销工作。大连市建立了“大连市2014 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明细”台账。

  (十四)反馈问题:环境法治意识淡薄。一些地市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对环保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屡屡突破底线上马项目,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沈阳市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社会主义学院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的环评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坚决不批。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

  大连市将修订《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列入2018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邀请专家对依法行政、环保法制等方面进行培训,充分利用“大连干部在线学习”平台,开设环保相关课程,促进环保法制培训常态化。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规定,对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类项目,严格控制项目审批、核准。根据《大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全市共问责44人。

  鞍山市以市委党校为载体,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2017年累计在9个班次讲授专题课《做好环境保护,建设美丽鞍山》《雾霾带给我们的思考》,400余名学员接受了相关培训。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建账立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抚顺市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把环境保护法律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要内容,并向各级领导干部发放了《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全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5709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50.62%,并严守红线约束,严控各类开发活动。本溪市将是否跨越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矿山企业项目的审批要件。2017年,对明山区、溪湖区原主要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开展离任审计试点。丹东市开展了建设项目“回头看”,再次清查出环保违规项目132项,已完成环评手续131项。营口市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管理工作,启动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工作。阜新市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对不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坚决不引入。辽阳市下发《关于推进辽阳经济绿色健康发展 切实把好项目准入关口的通知》,严把项目审批关,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回头看”。铁岭市组织全市机关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化要求》培训,提高广大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朝阳市组织市直党政机关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要求”和“环境监管领域如何做到尽职尽责(典型案例分析)”培训,提高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盘锦市委党校组织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培训,提高全市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葫芦岛市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的通知》,先后举办两期环境法律法规培训,强化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

  (十五)反馈问题:本溪市政府无视水源地保护有关要求,于2011年起在老官砬子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设立传动装置产业园和玻璃制品产业园,先后引进19家玻璃、铸造等污染较重企业,其中12家为2013年之后引入,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均违法为其办理审批手续。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10月10日,本溪市政府下发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本溪(小市)传动装置产业园和本溪(高官)玻璃制品产业园的批复》,撤销了老官砬子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两处工业园区。

  2018年7月,观音阁水库输水工程通水。老官砬子水源保护区撤销前,本溪县将对涉关19家企业进行持续监管,其中关闭2家、停产整治2家、7家企业制定了限制生产方案,重点监管的8家企业实行一厂一策,7家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开展了应急演练。玉晶玻璃厂未予备案,安排专人驻厂监管,落实日巡查、周检查、月报告制度。《本溪市观音阁水源地保护条例》已列入立法计划。

  (十六)反馈问题:锦州市在凌河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设立凌北经济园区,先后建成投产焦化、球团、冶炼、水泥等17个高污染项目,严重威胁水源环境安全。虽然辽宁省政府多次协调解决凌河水源保护问题,但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整改工作至今没有实质进展。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

  按照《辽宁省“十三五”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总体方案》要求,凌河水源已列入压采计划,待阜新市辽西北供水二期工程正式通水运行后,转为备用。同时,新水源2号井(日供水规模2.3万吨)清洗消毒后,有锰超标现象。为彻底解决凌河水源问题,2018年3月1日,锦州市义县政府与阜新市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凌河水源转为工业用水水源及相关改造工程的协议》,新建阜新清河门区生活用水接引工程,将凌河水源转为工业用水源。4月8日,阜新市完成了清河门区生活用水接引工程,实现供水。4月16日,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锦州市阜新大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撤销了阜新大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十七)反馈问题:抚顺市2011年在大伙房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设立南杂木工业园,2013年以来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陆续违法审批建设石墨加工、水泥制品等10余家工业企业。2016年又在保护区内规划建设神州北湖生态文化旅游区项目,并于2017年1月在一级保护区内举办首届神州北湖冬捕节。

  整改进展情况:未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抚顺市于2017年11月22日下发文件,撤销了南杂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新宾县出台了南杂木园区企业搬迁计划,确定了2019年6月底前逐步将企业搬迁的时间表。对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对违规审批建设8个项目进行调查处理,目前3家未关闭项目明确了停产、关闭搬迁的时间表。抚顺市委、市政府已经废止了神州北湖生态旅游区发展规划,明确今后不在一级保护区内举办“冬捕节”。

  (十八)反馈问题:为保障饮水安全葫芦岛市于2010年开始建设青山水库工程,但配套环保工程一直推进缓慢,2013年市政府在八家子铅锌矿区导流工程尚未完成、水库上游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规批准水库开始蓄水,并于2016年实施供水。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青山水库配套环保工程中的丁家沟拦河导流工程、鱼类资源增殖放流站工程、移民后靠安置点环境保护工程、河道底泥清理处置工程已完成。2018年6月25日,青山水库环境保护工程通过了验收。

  水库水质分析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市环保局按月通报水库水质状况。八家子矿区12家小型矿山治理工程已基本完成。葫芦岛八家子矿业集团公司环保治理工程已基本完工。

  (十九)反馈问题: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重视不够。督察发现,辽宁省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群众环境权益重视不够,在解决群众环境诉求方面不愿作为,敷衍搪塞,导致一些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案件销号工作的通知》,深入推进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辽宁省转办的6991件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整改,确定了3条销号标准(环境问题解决到位、违法问题处理到位、群众息访)和程序,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

  省环保厅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2017年7月、9月和12月,先后三次组织召开全省环境信访工作座谈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第八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李干杰部长对环境信访工作的批示,研究解决辽宁省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先后下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后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近期环境安全和信访维稳工作的通知》,对专门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加强敏感时期的维稳工作做出明确要求。2018年2月28日组织召开全省环境应急和信访视频会,就2018年环境信访重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督促各级环保部门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开展群众身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2017年6月以来,省环保厅先后组织开展了全省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纳污坑塘整治、火电及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燃煤供暖锅炉及料场堆场环境监管执法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春节前后大气专项执法检查、春节前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等环境问题专项执法活动,共检查企业4000余家,查处了200多家环境违法企业,解决了一批环境问题。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违规堆放、脏乱恶臭的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情况,群众对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投诉举报处理解决情况等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省畜牧局在门户网站上开设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专栏,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累计接听群众关于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污染环境方面的咨询电话30余次,妥善处理群众上访事项5项,及时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

  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将信访案件办理工作纳入政治巡视重点问题进行督导。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中央环保督察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跟踪排查,截至目前,共对455人次实施了约谈问责处理,同时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案件办理情况向各区委、区政府下发了18个督办通知。沈阳市“生态环保110”指挥中心建成后,信访案件办理的时限由《信访条例》规定的60日,改为“单一污染因子案件10日办结、多污染因子案件20日办结、群众关注的12类热点环境问题当日办结”,极大提升了信访案件的办理效率。

  大连市实行环境信访责任制,通过建立健全环境工作制度来保证案件办结时间、提升环境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对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建立信访案件会审制度,组织承办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和专家一起开展案件研讨,确定最终答复意见;对各部门职能交叉的、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案件,建立信访案件协商制度。将中央环保督察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整改纳入2017年大连市工作实绩考核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工作中,以考核推动整改工作落实。2017年6月以来,大连市开展了4次专项督查,通过现场及档案核查,确保信访案件优质高效完成整改。

  鞍山市制定了环境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领导包重点信访案制度、环境信访处理流程图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将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纳入到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将12369环境违法举报与市政府12345举报平台有机结合,受理百姓环境举报,建立了“政府—志愿者—普通群众”环境信息沟通反馈渠道。抚顺市坚持每季度召开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群众投诉的重大环境信访案件,采取“摸清情况、积极协调、及时上报、全程督办”模式进行化解处理。本溪市运用人民网、民心网等社会信访渠道,加大对群众反映环境问题的整改。印发了《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加大了对群众投诉问题的考核力度。锦州市将12369投诉热线并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及时回复群众诉求。营口市开展针对餐饮油烟、畜禽养殖、机动车维修、矿山、镁制品等行业性区域性专项整治,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阜新市政府成立“12345政府综合服务热线管理办公室”,将环保12369投诉热线、民心网统一纳入市政府平台管理,对环境投诉办理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辽阳市将12369环保投诉热线并入12345市长热线,制定市长热线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铁岭市将亮子河、马仲河环境综合治理纳入2018年市政府民生工程。朝阳市建立环境污染风险防控联动、预防与处置跨界污染纠纷协调、环保微信举报等工作机制,畅通举报通道。盘锦市建立了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联席工作会议制度,20个市直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盘锦市涉环保项目邻避矛盾防范和排查化解工作。

  (二十)反馈问题:特别是违规堆放、量大面广、脏乱恶臭的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工作部署,推动各地区解决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一是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城乡一体化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动落实环保督察整改方案。二是将生活垃圾处理和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绩效考核范围。三是下发了《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严禁随意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处置生活垃圾;出台了《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统筹规划全省各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管理等工作;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运行的通知》,推动防范化解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邻避”问题,推动项目尽早落地。同时,建立健全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台账、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台账,建立了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整改台账,跟踪整改进度,加大整改力度。四是以省政府名义印发了《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编制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导则,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指导。2017年9月,会同省商务厅、环保厅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品种目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地区督导工作。

  沈阳市出台了《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沈阳市2018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计划》,将在全市350个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开展了环卫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大连市印发了《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颁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通告》,对符合要求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推进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在加强大连市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一期项目环境管理的同时,启动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二期工程。鞍山市按照《鞍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七城区已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试点工作,全部64处(分布于海城市、岫岩县)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已录入系统,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抚顺市印发了《抚顺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在4个城区和经济开发区分别确定了1个公共机构、1个企业和1个居民小区作为试点主体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根据《抚顺市环境卫生监督考评管理办法》《环境卫生“清洁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开展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与生活垃圾清运作业日常监察评比,并在《抚顺日报》公布。本溪市成立了违规堆放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专项工作组,对140余处违规垃圾点进行了清理。制定了《本溪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在全市80个社区、物业小区投入250个垃圾分类垃圾箱,启动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牛毛岭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工作。丹东市下发了《丹东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东港市全部行政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回收利用率达到25%以上。锦州市积极推进南山垃圾填埋场关闭,并实施封场。加快推进垃圾中转站建设,实现与中科垃圾焚烧项目配套,确保中科生活垃圾及污泥焚烧发电厂正常运行。 营口市认真落实《营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细则》,在全地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在完善12319城建投诉热线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也开通市民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阜新市对中心城区管理的35个垃圾站全面排查,完成了15个垃圾楼上下水改造,机械设备及室内外环境清理。每季度开展一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对城市街路两侧、居民区、桥梁引道、河道两侧等部位的垃圾死角进行彻底清除。辽阳市下发了《辽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完善举报渠道(市长12345热线、环卫处专门热线电话0419—5580355),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清理了三级以上道路和119条小街小巷,累计清理垃圾点位20处,清理垃圾200多吨。铁岭市下发了《铁岭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目前,银州区、经济开发区、凡河新区和铁岭县部分乡镇垃圾运送至铁岭柴河垃圾处理厂卫生填埋处理。朝阳市印发了《朝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2017—2020年)》,在114查号台设立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举报问题。盘锦市全面启动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盘锦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了《盘锦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全市“5+1”宜居乡村建设管理考核体系。葫芦岛市选择2个公共机构、2个相关企业、2个居民小区、2个行政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二十一)反馈问题:沈阳大辛垃圾处理场长期超负荷运行,垃圾渗滤液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多年来累计积存渗滤液超过75万立方米,污染严重,恶臭弥漫,隐患突出,周边群众意见极大。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先后完成了东侧坝体底部212米钢筋混凝土止滑桩和1470米长L型钢筋混凝土结构防浪墙加高加固工程建设;编制完成《沈阳市东部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建了两个总容量为5.3万立方米的临时应急贮存池,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贮存池的坝体安全;加强了坝体冬季巡查管理,实行了坝体远程实时GPS监控,及时掌握坝体沉降、移位等不安全隐患,由专业机构对坝体进行安全检测,提供坝体安全分析报告。

  加强消杀作业管理,采用膜或黏土对裸露面积进行了覆盖。利用新采购的高压风炮除臭车和固定式除臭风炮对场区、填埋区和贮存池周边实行巡回除臭作业,并建设了消杀、除臭、灭虫智能喷雾控制系统,实现远程高效化杀菌除臭,最大限度控制了场区臭味的扩散。

  目前,日处理能力1200吨的渗滤液处理设施,已累计处理渗滤液53.6万吨,新建的日处理能力2100吨积存渗滤液处理设施,已处理积存渗滤液16.77万吨。

  加快推进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开工建设了老虎冲、西部和大辛3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其中,大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项目,土建施工完成量为34.5%;老虎冲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在建设,主厂房完成比例为40%,冷却塔建筑已完成(土建、结构、装修)30%,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站建筑基础施工完成5%工程量;西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在建设,综合主厂房建筑完成比例为25%,地下管网工程完成比例70%。

  老虎冲垃圾填埋场新建设计处理能力1500吨/日的渗滤液处理工程已投入运行。

  (二十二)反馈问题:由于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滞后,2007年至2013年,沈阳市还共计将150多万吨污泥堆存在祝家地区9个坑塘内,其中大部分未作防渗处理,群众反映强烈。2016年7月,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当地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安全和污染隐患,但处置方案至今尚未确定。

  整改进展情况:未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6月以来,国电集团东北环保公司公开征集了28个方案,经专家多轮评审,最终形成了《祝家污泥堆存场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及修复项目方案》,2018年5月4日,完成了招标。目前,已累计处置污泥20.5万吨。

  (二十三)反馈问题:营口市长期未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年来大量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在辽河岸边湿地,垃圾渗滤液已造成周边地下水污染。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营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第二条生产线于2017年12月底投入运行,现日接收生活垃圾500吨。永远角存量垃圾堆填场治理工程于2017年6月开工建设,3条生产线均正常运行,分拣筛选能力达到3000立方米/日,已完成垃圾筛分约109万立方米。

  目前,新鲜垃圾暂存区堆存新鲜垃圾约27.72万立方米,暂存的新鲜垃圾用HDPE防渗膜进行覆盖,开挖排水沟进行抽排降水,并喷洒生物型除臭剂。永远角存量垃圾堆填场除臭风炮及新鲜垃圾暂存区环绕喷淋装置目前均正常运行。10台除臭风炮每日黑白班间歇运行,新鲜垃圾暂存区环绕喷淋装置每日间歇运行8小时。

  永远角垃圾堆填场建设了2套渗滤液处理设备,日处理能力500立方米,现已处理渗滤液24300立方米,对渗滤液处理区浓缩液池顶部进行封盖,累计外运处置浓缩液124.78吨,累计外运轻质物2000吨。腐殖土暂存区部分场底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正在进行腐殖土倒运。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完成项目招标,目前,正在就合作相关事宜积极与中标单位进行磋商,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建成后将解决营口市生活垃圾处置问题。

  (二十四)反馈问题:全省44个县(市)中仍有8个没有建成垃圾无害化填埋场,部分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大量生活垃圾简易堆存于河边、沟边、路边、村边,污染十分严重。有关资料显示,全省现有非正规垃圾堆放点1299处,堆存垃圾总量达644万立方米;大面积水上漂浮垃圾27处、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仅2017年前4个月就清运河道垃圾90多万立方米。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推进8个没有建成垃圾无害化填埋场的地区解决垃圾处置问题,督促各市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2017年5月,与省环保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核查的通知》,由建设、环保、水利、农业等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对鞍山市、锦州市、葫芦岛市、辽阳市随机抽取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漂浮垃圾,现场进行核查。7月下发了《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12月出台了《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完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提升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建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工作台账,2018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快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的函》,要求各市制定整治计划,明确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时间表、路线图,同时要求各市加强工作台账,实行滚动销号制度。另外,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宣传工作。2017年11月7日,辽宁日报以“我省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品质目录 看看哪些是有害垃圾”为题,对生活垃圾分类品种进行宣传报道。2018年1月12日,辽宁新闻以“垃圾分类也有了‘互联网+’”为题,推广鼓励和引导居民主动长期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新模式。

  省水利厅为有效加强河湖水环境治理,进一步推动河湖早日实现“五清、三达标”的目标,2018年3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河湖垃圾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省开展河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印发了《关于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河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本级政府、河长的领导下,做好河湖垃圾清理有关工作。同时,在网络、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的大力宣传下,通过采取张贴通告、宣传车宣传等多种方式,使沿河居民提高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的意识。

  阜新市7区2县城区生活垃圾全部进入阜新市和彰武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消纳处置,严格按国家卫生填埋规范作业,达到无害化处理,阜蒙县生活垃圾焚烧厂已建成,预计于2018年10月底试运行。铁岭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17年4月开工建设,目前,冷却塔基础混凝土浇筑、锅炉基础混凝土浇筑、汽机房及集控室桩基、挡土墙及护披、厂外进厂道路路面和厂区大门主体混凝土完工。朝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已投入运行。盘锦市城乡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开始正式运行,解决了全市农村29个镇(街道)303个行政村(社区)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理问题(转运处理生活垃圾200余吨/日)。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十五)反馈问题:辽河流域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滞后。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辽宁已将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作纳入《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之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编制完成了《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明确了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污水收集率、污水处理率等目标;会同省发改委对9个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申请了1.5亿元中央预算资金支持,推进了项目建设;转发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实施工作。2018年3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计划的通知》,明确2018年完成1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出水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通过通报、督办、约谈等方式推动相关地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截止目前,18座已完成2座,16座正在施工。

  鞍山海城市南台镇污水处理厂、八里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已于2017年底完工,目前已经通水试运行。抚顺市新宾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已通水试运行;永陵镇污水处理厂已完成提标升级改造;南杂木镇污水处理厂已完成设备安装,目前正在试运行;清原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招标。本溪市高台子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已全部建成,污水管网铺设1825米,正在开展剩余7公里污水管网的征地动迁工作。锦州市沟帮子污水处理厂完成了提标改造工程。营口市南楼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工程处于招投标阶段。阜新市完成了东新大街、红纬路、太平大街等5条街路排水改造工程,铺设排水管线1914米。铁岭西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及提标工程主体已基本建成。盘锦市编制了《盘锦市中心城区污水专项规划》。葫芦岛老区污水厂日处理能力4万吨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已获批。

  (二十六)反馈问题:辽河是辽宁的“母亲河”,也是全国七大江河之一。辽宁省在辽河流域治理方面曾取得积极进展,但近年来工作推进滞后,沿河城市大量生产生活污水直排超排,造成水质明显恶化。2016年辽河流域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比2013年增加19%,氨氮、总磷浓度比2013年分别上升100%和56%。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水质恶化河段超过500公里。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突破水”工作部署,全省上下加大力度,取得积极成效,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河流水质各项指标好于2016年。2017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为52.3%,地表水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为15.1%;全省54个在用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达标水量进行评价,总达标率为98%;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面积之和占监测总面积的83.9%。但,2018年以来,辽河流域水质相比2017年同期有反弹,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整治。

  修订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采取21项指标全面考核、劣Ⅴ类断面加倍、增加干支流断面等措施,明确干支流79个断面纳入2017年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范围。2017年5月份开始执行,截至2018年2月,累计扣缴补偿金17609万元。

  建立水环境质量考核通报制度,每月向各市人民政府通报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工作进展情况。2017年8月,省政府第七督导组对全省14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针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不力,对河流断面超标的沈阳、鞍山、辽阳、铁岭、葫芦岛市政府进行了约谈。

  针对水质严重超标的河流,制定《辽宁省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实施方案》,实施“一河一策”“一图一案”,确定的88个治污项目,已完成21个,投运12个。沈阳市制定了《水体断面水质达标工作挂图作战示意图》,对浑河、蒲河、细河、左小河、八家子河、北沙河等6条河流实施20项工程措施,2项工程已完工,8项工程已经开工,10项工程正在办理前期手续。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1月,省河长办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对各市县按时间编制印发河长制实施方案和“一河一策”、设立河长(河道警长)公示牌等工作提出明确提要求。

  全面推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全省禁养区内计划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基本完成。但,个别地区存在搬迁不彻底或反弹现象。

  抚顺市开展了浑河干流和支流污染源综合整治,2018年2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污染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对重点企业、8条支流河沿途入河排污口等现场执法检查并采样分析。本溪市太子河沿线约20公里污水管网已经建成,合金沟、大峪沟至污水处理厂段污水管网已经截流。锦州市制定了《锦州市水体达标实施方案》(2017—2020年),启动全市河流水质限期达标工作,公布了县、乡级河长名单和“一河一策”河流名录。营口市实施《营口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暂行办法》。阜新市按照《阜新市辽河流域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凌河流域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对近三年来辽河流域河流超标情况进行了责任认定,并扣缴了阜蒙县、彰武县生态污染补偿金。铁岭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印发了《铁岭市河长制实施方案》《铁岭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铁岭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编制铁岭市“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盘锦市105个村建设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直排问题。葫芦岛市实施五里河、连山河、茨山河城区段河流综合治理工程,目前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完成了《葫芦岛市“一河一策”治理和管理保护方案》,公布了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名单。

  (二十七)反馈问题:由于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沈阳市西部污水处理厂(二期)等5座污水处理厂长期“晒太阳”,43万吨/日处理能力长期闲置,导致全市每天超过27万吨污水直排环境,其中沈阳化工园区每天3万吨工业废水严重超标排放。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5座污水处理厂中,4座污水处理厂通水运行。

  西部二期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配套管网已于2017年9月30日建成并通水,污水厂开始通水运行。同时,化工园3万吨超标排放污水通过现有化工园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后送入西部污水处理厂(二期)。棋盘山泗水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浑南区桃仙污水处理厂(8万吨/日)和辽中近海污水处理厂(6万吨/日)通过完善配套管网、增加汇水量等措施,实现通水运行,但个别出水不稳定。

  (二十八)反馈问题:沈阳市列入国家“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至今仍未开工,每天110多万吨城市污水长期超标排放,占到全市污水处理总量的约60%。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目前,已有4座污水处理厂完成整改任务,5座正在推进。

  南小河污水处理厂,2017年4月5日关停,原汇水范围内的污水通过新铺设污水管线汇入蒲河北污水厂进行处理,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浑南产业区污水处理厂,原汇水范围内的污水于2017年6月转输完成至桃仙污水厂,桃仙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为一级A排放标准。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污水处理厂,2017年9月30日开始,原汇水范围内的污水,经过化工园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后,排入至西部(二期)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浑南上夹河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6月通水,在线数据已上传,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目前,北部污水处理厂高密度沉淀池已完成,安装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4%,过滤消毒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5%,中间提升泵房已完成,安装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25%,鼓风机房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5%,生化池已完成总工程量的25%,除磷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31%,细格栅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0%,厂区管网已完成总工程量的52%,应急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8%;沈水湾污水处理厂碳源投加间已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的15%,综合处理间已完成,水源热泵房及二分变已完成,装饰装修已完成总工程量的20%,综合楼已完成,装饰装修已完成总工程量的32%,综合机修仓库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5%,维修车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转输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25%,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54%,厂区总图工程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8%;西部(一期)污水处理厂二沉池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9%,生化池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9%,深度处理车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54%,紫外线消毒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6%,污泥浓缩池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0%,加药间及碳源投加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6%,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3%,生物除臭滤池间已完成总工程量的20%,管道安装已完成总工程量的39%;仙女河污水处理厂应急区高效沉淀池设备安装完成80%,粗格栅设备安装完成83%,巴氏计量槽设备安装完成89%,细格栅设备安装完成77%,加药间设备安装完成79%,进出水管沟开挖99%,下管焊接96%,改造区3D强化加药持续加药,地面曝气管保温拆除80%,东区滤板累计拆除23个,池内反冲洗气管累计拆除13个,新建区反硝化生物滤池土方开挖80%,曝气生物滤池完成42%;满堂河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7月15日开工,生化池、生产化验指挥中心、初沉池、细格栅间、曝气沉砂池正在进行土建施工,生化池基坑清底、边坡喷锚、膜格栅基坑开挖,粗格栅池内脚手架搭设、顶板模板及钢筋绑扎,综合楼垫层浇筑,沉砂池池壁模板施工,初沉池底板模板施工。

  (二十九)反馈问题:沈阳市建成区12条内河有水皆污,均为黑臭水体,尚无一条完成整治,有7条黑臭水体未列入整治范围,工作推进缓慢,2017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难度很大。

  整改进展情况:全面实施河道整治工程,水质不稳定。

  完善黑臭水体整治计划,沈阳市出台了《沈阳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运河水系和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及任务,对整治工作进行了系统安排和部署。

  实施截污工程,通过从源头控制污水向城市水体排放,新建了截污管线22公里,建设了18座小型污水处理站,对河流周边小区和城中村面源污染产生的污水就地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实施清淤工程,采用原位清淤技术对12条河流进行泥水共治,避免淤泥二次污染,适当保留水生植物,完善生态系统,有效恢复水体自净功能,结合人工增氧、水源补给等治理措施,彻底消除黑臭水体。

  实施污染源治理工程,对12条黑臭水体排查出的172处排污口采取“一口一策”方式,逐一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实现排污口整治,畜禽养殖等污染源全部依法关停,河岸周围违建房彻底清理。

  实施河道清理和沿岸环境整治工程,拆除违建7.9万平方米,清运垃圾13.2万吨,新建护岸护坡17.2公里,拓宽改建河道7.9公里,新建一处白塔堡生态湿地,累计投入人力21760人次,投入各类车辆12210次。

  目前,沈阳市正在对未消除黑臭的辉山明渠、细河等黑臭水体开展深入整治。

  (三十)反馈问题:监测结果显示,浑河及其支流水质明显恶化,与2013年相比,2016年干流出境断面氨氮和总磷浓度分别上升220%和97%,细河分别上升475%和364%,蒲河分别上升259%和62%,水质均下降为劣Ⅴ类。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沈阳市落实《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善水污染防治机制,逐步解决浑河及其支流水质恶化问题,2017年沈阳市17个省考断面超标4个,与2016年相比减少3个。但,2018年以来,浑河及其支流水质相比2017年同期有反弹,正在积极采取措施整治。

  完成了“十大”重点行业20家企业专项整治工作,11家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组织开展建成区内12条黑臭水体治理,编制了水体限期达标方案。

  出台了《沈阳市畜禽粪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完成关闭或搬迁35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出台了《沈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完成12个原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改造任务,新建11个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完成了3个人畜分离项目,完成5个种养结合试点项目,全面推进畜禽粪污整治。

  出台了《沈阳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从2017年7月至今,通报水质情况7次;出台了《沈阳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确定了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名单,明确了工作职责。正在编制河流“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

  2018年3月底至4月初,协调生态环境用水2000万立方米,缓解河道地表径流少问题。

  (三十一)反馈问题: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明确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责任分工和主要任务,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成立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3次召开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协调推进工作会议,部署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确认工作,进一步研究部署、协调推进全省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关工作。坚持政策支持与严格监管双管齐下,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各市也对各县(市、区)开展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省畜牧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重点难点工作,集中开展5次全省督察工作,狠抓落实。

  按照“谁划定、谁关闭或搬迁”的原则,市、县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省畜牧局将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纳入省政府行政效能督查第三督导组督导工作范围,组织开展现场督导,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2017年,全省禁养区内计划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基本完成。但,个别地区存在搬迁不彻底或反弹现象。

  2017年,扶持各地继续高标准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对205个项目场实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升级。推进凌海市、瓦房店市、兴城市、海城市等4个财政部、农业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北镇市、铁岭县、凌源市和朝阳县获批2018年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项目,正在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指导鞍山、抚顺、辽阳、铁岭市完成太子河、亮子河、马仲河流域和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养殖场户情况调查,制定养殖场(户)粪污治理工作方案,督促各项治理工作落实。通过集中整治,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3.1%,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

  省环保厅印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监督执法等方面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印发了《关于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后续工作的通知》,配合统计、畜牧部门做好禁养区相关工作。推动垃圾减量分类、畜禽粪便还田利用和实行人畜分离等项目实施,促进村内畜禽养殖户污染治理。

  大连瓦房店市列入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项目,已制定整县推进工作方案。鞍山海城市对4个规模养殖场进行了标准化生态建设,对1个散养密集乡镇(马风镇)集中建立了生态处理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80%以上;海城地区猪牛羊禽年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1.55%。锦州市完成285家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配套设施建设,配套率达到71.1%;凌海市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正在开展招标工作。葫芦岛兴城市对全市规模养殖场、散养密集区养殖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制定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实施方案。

  (三十二)反馈问题:铁岭市亮子河、马仲河沿岸畜禽养殖相对集中,每天约有14万头猪牛、400万只禽类产生大量畜禽粪污,未得到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污染周边水体。2016年辽河支流亮子河、马仲河水质分别由2013年的Ⅳ类、Ⅴ类下降为劣Ⅴ类。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深化整改。

  铁岭市制定了《铁岭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 年)》,基本完成了禁养区内20家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其中3家正在履行强制关闭程序),完成了17个规模养殖场畜禽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成了国美集团养殖厂截污纳管工程。昌图县对马仲镇东大营村养殖小区内养殖户和马仲河沿岸直排河流养殖散户,实施了排污口封堵,建设了防渗贮水池。开原市对亮子河沿岸72户养殖户排污口实施了封堵,建设了45个蓄粪池,对未按要求整改的11户养殖户实施了查封,对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1户养殖户移送公安机关,部分养殖场已经或正在进行拆除。开原赢德肉禽有限公司新建污水集中处理厂(规模为300吨/日),粪污处理设施尚不能达到环保要求;开原市凯祥鸭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机肥厂已经投入运行。

  目前,昌图县一期、二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已完成的土建工程进度:高效沉淀池70%、二级提升泵池80%、二沉池70%、生化池15%、污泥浓缩池及提升泵房70%、脱水机房25%、调节池20%、深度处理车间15%,鼓风机房及变电所未动工。亮子河、马仲河制定镇级河长制工作方案,落实属地责任。庆云堡镇、八宝镇制定了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庆云堡镇组建了环卫队,定期对沿河垃圾进行清理转运。昌图县完成了月亮湖和城关河清淤工程。

  针对亮子河、马仲河沿岸尚未彻底杜绝生活垃圾、畜禽粪便及部分企业直排、偷排现象,以及开原市造纸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尚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等问题,已制定了限期整治方案,正在开展深入整治工作。

  (三十三)反馈问题:鞍山、辽阳两市太子河沿岸畜禽养殖、生活垃圾直接污染河水,导致2016年太子河入大辽河断面水质由2013年的Ⅳ类下降为Ⅴ类。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鞍山市成立畜禽养殖业生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鞍山市取缔禁养区内畜牧养殖场(小区)和专业户及防治畜禽污染的实施方案》《鞍山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沿河养殖场治理实施方案(2017—2020)》,加快289家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海城市完成115家,台安县完成79家,岫岩县完成34家,千山区完成8家,4家规模养殖场生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均已完工。海城市马风、验军两个镇区的散养密集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已立项。建立和完善全市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系统,重点强化镇区环卫力量、补充设备和人力。2017年以来,新建农村垃圾池491个,安放垃圾箱2039个,建设垃圾点及中转站34处。海城市对太子河沿岸500米范围内进行了排查,发现共有62个畜禽养殖场户;基本完成了五道河、甘巴河及海城河河道的淤泥及周边垃圾清理工程,清淤37.87万立方米,清运垃圾9.59万立方米。

  鞍山市完成了太子河沿岸农村积存垃圾排查,沿岸各镇区对村内积存垃圾进行了清理,对垃圾随意倾倒状况进行了整治,并建立了常态化巡查制度。海城市正在按照新的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的处理理念,编制农村垃圾处理规划。

  辽阳市完成了禁养区内22户畜禽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完善了“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垃圾运行体系,累计清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29处,垃圾13.2万立方米。在全市531个行政村建立1762人的保洁员体系,设置垃圾收集池4260处、垃圾收集箱6280个,垃圾收集车辆达607台,建设试点阳光堆肥房2处。编制了“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设立市、县、乡三级总河长制度,清理河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9处,10余万立方米。出台了《辽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要求以猪、牛、鸡为主要品种,编制一场一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但,2018年以来,太子河及其支流水质相比2017年同期有反弹,正在采取措施深入整治。

  (三十四)反馈问题:阜新市氟产业开发区和东梁温泉城污水处理厂均未配套建设氟化物处理工艺,每天有5000多吨含氟废水超标排放,造成西细河入大凌河断面2016年氟化物浓度较2013年上升24.6%,水质由Ⅳ类下降为劣Ⅴ类。

  1.氟产业开发区。

  整改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12月12日,阜蒙县政府、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碧波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由广东益诺欧公司负责运营碧波污水处理厂,并负责技术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工程,下一步将强化运行监管,遏制氟化物超标。

  “一企一管”工程于2017年8月全面启动。目前,“一企一管”中间一站、二站、三站、污水处理厂中间站集水池已完成,配套管网(工艺管道、明渠)工程已完成。已有21家企业签订污水在线监测安装、运维协议,16家企业完成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工作。

  2018年2月23日,阜新市环保局向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发了《关于对阜新氟产业开发区部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对阜新氟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进行详细调查,对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20家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园区企业向碧波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之前,园区环保办对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指标为COD、PH、氨氮和氟离子,待监测达标后,通过管道或槽车排入污水处理厂。阜新市政府明确阜蒙县政府作为园区环境监管主体,明确阜蒙县政府和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环境监管。

  2.东梁温泉城。

  整改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东梁温泉城污水处理厂已完成《阜蒙县东梁温泉城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除氟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土地批复、风险评估报告、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及批复、PPP项目“两评一案”评审及批复;项目环评已批复。7月3日开始施工,目前已完成鼓风机房封顶,进行生化池人工清理剔凿,回用水池及泵房基坑开挖以及基坑侧壁喷锚,除氟车间施工地梁钢筋模板混凝土。

  2017年12月17日已完成环保验收和在线监控系统验收。2018年1月12日阜新东梁温泉城管理委员会与辽宁金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正式由金岛公司运营阜新东梁清水污水处理厂。

  阜蒙县政府印发了《辽宁阜新东梁温泉城地热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于2018年1月开始实施。2018年2月26日,温泉城管委会成立温泉水外运监视小组,对温泉水外运情况监视并上报。定期对温泉城内企业组织排查,杜绝偷排偷放现象发生。

  (三十五)反馈问题:全省179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仍有各类排污口33个、违章建筑3221处。

  整改进展情况:未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省环保厅下发了《辽宁省2017年饮用水源水质保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在全省部署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水源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摸清了饮用水源环境问题,强化了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整治了一批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截至目前,全省179个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勘界立标工作,已经完成了142个。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抓紧落实整改措施,按时限完成整改任务。2018年3月7日,在抚顺市召开关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督办落实工作会议,推动抚顺、本溪市加快整改。

  沈阳市对一级保护区内31处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实施拆除,对涉及11处违章建筑确实不具备拆除或者关闭条件的水源井实施了迁建,正在划定新的水源地保护区。

  大连市印发了《2017—2020年大连市县级以上公路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范工程规划实施意见》,庄河市完成了庄林线、张庄线、塔大线3条跨越水源一级保护区道路的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瓦房店市完成了金高线、盖亮线风险防范工程,长海县完成了峙莲线风险防范工程。完成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73处违章建筑的拆除或关闭工作;金普新区管委会、普兰店区政府、庄河市政府、瓦房店市政府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居民和农业种植大棚的关闭搬迁方案。

  鞍山市拆除了西郊水源地11号水源井周边的1处违章建筑,关闭12号水源井;海城市拆除了拦河水源地5号井一级保护区内的天利种狐厂,关闭了开发区水源地1号井;岫岩县在丹锡高速汤池河大桥设立了水源警示标识,已经拆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台安水源1号井30米内养殖场、10号井30米内废品收购站已拆除。

  丹东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道路警示牌、驶离告示牌和界标,设立了“限速50公里”限速标志。在穿越饮用水源地路口设置了“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标牌、禁令组合标牌,并在周边路口设有“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标牌。相关责任部门每季度一次、重大节假日不定期对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锦州北镇市辽西北供水配套净水厂工程的土建工程已经完工,正在进行设备安装,但未按期完成。凌海市已完成绥丰、东港电力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摸底调查,正在制定拆迁方案。在通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锦阜公路设立了8处交通运输警示标识,严禁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进入保护区。

  营口市印发了《营口市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4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完成关闭或搬迁,正在制定其余违章建筑的拆除方案。开展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道路穿越及污水管线穿越风险评估工作。

  阜新市长深高速公路已完成沉淀池、桥面雨水管收集系统施工维护,101国道王府东桥、王府西桥桥下径流水收集系统和沉淀池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确定。金鼎砖厂分厂砖窑和附属物已全部清除完成。

  辽阳市太子河区政府、灯塔市政府分别对首山水源、肖夹河水源和野老滩水源一级保护区内25家企业下达了关闭决定。202国道穿越穿越野老滩水源2眼水井已经关闭,沈海高速公路、本辽高速公路、202国道穿越首山水源的5眼水井中已关闭2眼,正在推进其余3眼的关闭工作。辽阳县政府今年启动汤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入户调查,摸清汤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居民底数。

  铁岭市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16个排污口封堵,其中清河区9个、开原市7个。撤销了铁岭市铁岭经济开发区1号、2号、3号、4号水源井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2017年10月,朝阳建平县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房屋、蒙古包等违规建筑均已拆除完毕。

  盘锦盘山县高升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3户违规企业已关闭或停产,石山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已关闭,大洼水源保护区3号井和4号井已经完成封堵并注销了取水许可证。完成了G1高速公路、210省道(盘东水源路段)、210省道(高升水源路段)和甜石线警示牌设置工作。甜石线穿越石山水源路段划定为危化品车辆禁行路线,并设置了防撞护栏、导流槽和应急事故池。

  葫芦岛市制定了《葫芦岛市兴城河烟台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对原保护区范围进行局部调整。暂不能调整和关闭的饮用水水源,制定了应急预案。在7条道路穿越保护区处设立警示标志、限速标志牌28套。

  (三十六)反馈问题:大伙房饮用水水源是全省最重要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承担着7个城市、2300万人口的供水任务。国家将大伙房水库列为全国首批良好湖泊保护试点,并累计拨付中央专项资金6.3亿元。2012年,环境保护部曾就大伙房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约谈抚顺市政府,但迄今为止有关问题仍未清理整顿到位。截至目前,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还有222家工业企业未依法关停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仍有旅游景区1处、码头4个、旅游船舶24艘,以及33万多平方米的网箱养殖未予取缔;在二级保护区内有116家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均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整改进展情况:未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抚顺市正在组织优化调整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区划。协调推进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生态移民搬迁工作,并加强垃圾、污水等已建项目运行监管,大伙房水源地水质保持二类标准。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一级保护区内的20家企业已停产,未拆除生产设备的企业已明确了拆除的时间表。推进二级保护区内193家企业搬迁,新宾县已经出台搬迁计划,抚顺县、清原县和东洲区正在制定搬迁方案。实施二级保护区116家养殖场(专业户)整治,经核查不在二级保护区内的有12家,其余104家中,73家已经关闭(零存栏),剩余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已明确了关闭或搬迁的时间表。强化水面船只管理,拆解2艘游船,相关部门对景区、码头、执法船加强了日常监管并严格禁止旅游行为。完成黑大线、土高线安装桥梁防护网1268米/28座,完成一级保护区周边21套提示标志调整工作,持续开展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穿越保护区整治工作,对违法车辆严肃处理。

  本溪市桓仁水库周边餐饮企业污水收集管网项目已经完成验收,良裕酒庄、唐韵风雅酒庄、莎丽斯特酒庄、金橡湾酒庄、张裕冰酒公司、圣百威豪酒庄和福克纳酒庄7家企业污水完成与县城(乡镇)污水处理主管网连网运行,北龙湾酒庄停止建设。依法拆除了2个码头,停发了19艘旅游船舶《船舶营运许可证》。33万多平方米的网箱养殖已经全部取缔。在老西江桥两侧设置了围挡进行封闭,禁止任何机动车辆通行。在老黑背大桥、西江大桥、浑江大桥、北江大桥上设置了警告警示标志牌,西江大桥等四座桥梁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已经开工,完成排水管建设,正在开展收集池建设。制定了《桓仁县4条污水管线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月对大伙房水源地取水口监测点位监测一次,同时,环境监察人员不定期对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五女山庄违建部分已经拆除。

  (三十七)反馈问题:部分城市污水排海问题严重。大连市现有入海排污口172个,其中41个存在超标排放问题。主城区内每天17万吨生活污水直排,春柳河等7座污水处理厂每天50多万吨污水超标排放,最终排放入海。金普新区每天4.3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北大河、红旗河后入海。锦州市滨海新区每天8100吨污水直排入海,导致海滨浴场水质下降。

  整改进展情况:未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大连市41个超标排放入海排污口已基本整治完成38个,红旗河排污口尚未彻底完成整治,春柳河、D71等2个排污口完成整治后出现反弹。金普新区在建成0.5万吨/日南部污水处理厂基础上,启动南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处理能力3万吨),解决污水超负荷问题。春柳河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扩建工程已建设完成,因输水管线问题,部分污水进入老水厂处理,导致水质超标,目前市城建局正在进行应急抢修。

  大连市建成4万吨/日大连湾污水处理厂、12万吨/日梭鱼湾污水处理厂、10.5万吨/日泉水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完成文林街暗渠污水截流改造工程,完成凌水河污水处理厂、马栏河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完成马栏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大修更新,基本解决了主城区每天17万吨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完成春柳河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扩建、马栏河污水处理厂一期、凌水河污水处理厂、泉水河污水处理厂一期、春柳河污水处理厂二期提标改造,完成付家庄污水提升泵站改造,基本解决了主城区50万吨污水超标排放问题。

  为解决红旗河排污口和金普新区4.3万吨生活污水直排问题,2017年,金普新区完成了红旗河污水管网截流工程建设,实施西海污水处理厂二期及一期提标改造工程,2018年7月底实现通水调试,9月5日完成了一期生物系统恢复工程,9月12日完成了污水处理厂工艺管网、主体工程、污泥培养,污水处理厂初步实现达标排放。

  锦州市关闭白沙湾沿线4个入海(河)排口,完成白沙湾沿线截污管网建设,安装完成了8套箱式一体化处理设备(日处理污水5000吨左右),8100吨污水已分别引入西海污水处理厂及箱式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后排放。白沙湾生态污水处理厂土建施工已基本完成;国外设备、阀门已进场,开始安装施工。

  三、自然保护区和近岸海域违法建设问题整改情况

  (三十八)反馈问题:部分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长期坚持。

  2017年7月,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检查的通知》,组成两个联合检查组,结合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工作,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全面检查,对采矿、采砂、工矿企业和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近年来新增、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进行了重点排查。同时,组织各市对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开展自查整改。但,“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部分地区尚未彻底整改到位。下一步将对照问题认真整改。

  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问题核查的通知》,组织各市对照遥感监测重点问题清单,将“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核查问题清单和核查表纳入整治范围进行核查处理。印发了《辽宁省“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方案》,确认违法违规问题190个,正在推动整改落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市对11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建立管理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2018年3月,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省国土资源厅完善了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巡查发现和通报等长效机制,组织实施了国土资源大数据平台移动执法项目。对未实行封闭管理、保护区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管辖权的自然保护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将其纳入日常动态巡查范围。对实行封闭管理、保护区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管辖权的自然保护区,各级国土部门完善了协调通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移交。

  省水利厅开展对各类水生态和环境违纪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核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涉水审批和水利部门组织建设的违法违规项目。经核查,全省105个自然保护区内,未发现水利部门违法违规涉水建设项目,仅鞍山市审批了8项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018年3月,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3月27日,鞍山市水利局完成了岫岩县清凉山自然保护区内1家企业和海城市白云山自然保护区内7家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的清理作废工作。

  2017年6月,省林业厅致函鞍山、阜新、朝阳、盘锦市政府,并组成督导组对反馈意见涉及到的阜新、朝阳市进行了现场督促指导,建立了辽宁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辽宁楼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问题清单,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1月,再次致函阜新市政府,要求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并再次赴阜新市进行督导。2017年7月,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12月、2018年1月省林业厅分别召开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会议,坚持问题导向,彻底坚决整改,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化水平。2018年4月,印发了《关于开展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工程专项整治“回头看”检查工作通知》和《关于全省林业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通知》,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2018年3月以来,省林业厅组织对虹螺山、努尔鲁山、老秃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问题整改、违法违规查处情况进行了抽查,推进问题整改和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2018年8月,开展了辽宁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现场督察工作,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新增违规问题排查、人类活动动态遥感监测点位核查、违法违规问题处罚问责及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促进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和销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部分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整改工作的通知》,开展了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朝阳小凌河中华鳖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和巡护行动。在朝阳小凌河中华鳖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中华鳖幼鳖人工增殖放流。

  (三十九)反馈问题: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露天矿坑,被中金黄金辽宁排山楼金矿作为选金尾矿填埋场,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该保护区管理局不仅没有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反而以书面形式提供排山楼金矿矿区不在保护区范围的证明,明显弄虚作假。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对排查出的63个违法违规项目,建立了问题整改台账,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目前,已整改完成59个问题,未完成的4个问题中,排山楼金矿整改时限为2019年底,正在有序推进;王春文房屋扩建问题已提交法院强制执行;惠盟观光休闲基地楼房建筑主体已拆除完毕,正在清运;普安寺建筑群《海棠山景区法相院等殿宇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对辽宁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已于7月27日通过专家评审,8月20日获批复。海棠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调整岗位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了自然保护区监管,完善了保护区界碑、界桩,杜绝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再度发生。2018年2月,阜新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自然保护区情况汇报。

  2017年8月22日,中金黄金辽宁排山楼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对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150米地下中段进行封堵,停止开采活动,核心区内无开采活动。停止了2010年未批先建的新增450吨产能。排山楼金矿新尾矿库建设工程取得了规划、环评、安全设施设计、永久征林等前期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启动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的生态环境整理工作,并统筹推进尾矿库闭库工作。

  编制完成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方案》,与沈阳绿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排岩场生态修复工程设计合同》,与长春黄金设计院签订了《尾矿库闭库工程设计合同》,编制完成排岩场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方案。

  排山楼金矿优化了选金工艺,采用外购矿氰化钠预浸出+自产矿新型环保药剂联合浸出的生产和工艺。

  2017年8月6日,企业完成了对尾矿库的规范化修整,在该尾矿库原设计的防渗标准上,提高了防渗等级,健全并完善突出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了充足的应急物资,9月21日开展了应急演练。

  阜蒙县环保局于2017年10月26日、11月13日,两次到排山楼督办企业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对监视井进行采样监测。2018年3月22日,阜蒙县环保局对排山楼金矿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的通知》,并于当天赴企业现场检查。

  2017年11月7日,省环保厅撤销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辽宁排山楼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选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开展了2017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约谈了质量较差环评机构,通过整改提高环评整体质量和责任意识,并对环评文件质量极差、内容失实、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及相关编制人员进行通报。

  海棠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于2017年8月16日至22日完成了自2008年1月至2017年8月印发的1036份审批文件进行清理,未发现违规审批文件。2018年1月15日,印发《关于规范保护区管理对现有人员进行工作调整的通知》,从大板林场抽调5名工作人员,加强监管力量。加强警示教育,以海棠山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为反面教材,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依法、依规办事,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017年8月,完成了《三塔湾温泉度假酒店拆除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11月23日完成了三塔湾温泉度假酒店拆除方案论证、拆除现场数据保全公证、拆除工程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和资金申请等工作。三塔湾温泉度假酒店建筑拆除、垃圾清运和一处水塘填埋工作全部完成,生态恢复工作已基本完成。

  海棠山保护区管理局先后在5次机关支部学习会议、党课、机关委员会等会议上开展警示教育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十)反馈问题:2013年,丹东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在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法实施3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将约25公顷的草地、坑塘湿地开垦为耕地,修建沟渠300余公里、田间道路37公里,涉及保护区总面积达6700余公顷。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举一反三、深入整治。

  丹东东港市完成了生态影响专项评估。经丹东市组织核查,3个项目中,有2个地块(面积为0.6602公顷)在项目实施时将荒地平整为耕地,其中,椅圈镇项目新增耕地0.4682公顷,已下达禁耕通知;孤山镇项目0.192公顷,不在湿地保护区范围内。经对比2012年度与2016年度卫片影像,其余地块,没有变化。经丹东市复核,项目的渠道衬砌和田间道路工程全部是在原有沟渠、道路上修整硬化,没有占用湿地新修建渠道清淤、衬砌和农村道路工程情况。同时,丹东市正在采取异地占补平衡方式退耕还湿。

  丹东市结合卫片进行执法检查,加强监管,定期对湿地保护区进行巡查。

  (四十一)反馈问题:2014年,东港市政府未经审批,擅自在保护区实验区修建观鸟服务中心,已建成2500平方米鸟类科普中心一座、13000平方米停车场一座、观鸟亭4座,修建观鸟道路一公里,占用保护区面积3.3公顷。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举一反三,强化管理。

  丹东东港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了该项目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8年4月12日,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鸭绿江口国家湿地水鸟科研宣教基地建设工程对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进行了评审,专家认为,水鸟科研宣教基地项目属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内容,有利于保护区发挥生态环境教育功能和开展国际交流,提升保护区的国际影响力,建议将水鸟科研宣教基地权属移交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目前,东港市己出具意见,同意移交水鸟科研宣教基地权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于4月24日获批。东港市按照专家意见,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使观鸟服务中心切实起到鸟类保护科普宣传作用。

  (四十二)反馈问题:2014年以来,朝阳市喀左县龙凤山景区管委会在辽宁楼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毁林占地建设木栈道、戏台、水塘、拦水坝等旅游设施,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加强管理。

  辽宁楼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栈道、戏台及附近房屋已经全部拆除,植被恢复工作已经完成。同时,将拦水坝予以保留,防止水土流失和截水供野生动物饮用,并作为自然保护区防火通道。

  (四十三)反馈问题:2013年以来,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违反矿产资源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为位于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海城市瓦子沟镁矿、孤山镇瓦子沟村玉石矿等6家采矿企业办理采矿权手续1宗、延续采矿权手续5宗。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国土资源厅认真做好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基础工作。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海城市孤山镇瓦子沟村玉石矿、海城市孤山镇东南硫铁矿、海城市百丰矿业有限公司、海城市瓦子沟镁矿、鞍山市德金矿业有限公司海城萤石矿、海城市金占石材开采有限公司、海城市东胜石材开采有限公司和海城市丰和石灰石矿等8宗采矿权已停止采矿活动,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办理延续、变更登记。

  完成对白云山自然保护区设立情况以及上述8宗采矿权设立情况、证照期限情况、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缴纳情况、采矿权资源储量情况、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面积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情况调查统计,形成保护区内矿业权清单,已做好矿业权退出保护区的基础工作。

  (四十四)反馈问题:大规模违法填海影响海洋生态环境。2012年,大连市政府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决定由大连港集团启动实施太平湾港区开发建设。大连港集团2011年至2016年期间累计违法围海1368公顷,填海造地585公顷。2013年,瓦房店市海洋部门对太平湾港区违法填海行为处以1150万元罚款,但当地财政部门随后又以补贴名义全额返还大连港集团,变相纵容企业违法行为,性质十分恶劣。2014年,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为建设生命人寿甲醇制烯烃项目,在未取得用海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填海222公顷。2012年至2015年,庄河市政府实施庄河港扩建、河道治理等工程,共计违法填海261公顷。2010年以来,葫芦岛市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违法将39.6公顷沿海滩涂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转让给佳兆业东戴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目前已完成房地产开发面积144.6万平方米,绥中县国土资源部门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个别企业出现违规反弹。

  大连市有关责任单位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提高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认真研究处理大规模违法填海问题。开展海洋生态评估,大连港集团委托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编制完成了《大连港太平湾港区围填海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2017年12月26日组织专家评审,意见为“根据现状调查及跟踪监测调查数据评价结果,区域海洋环境无明显变化,综合该区域生态健康状况分析结果,围填海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生态系统均处于亚健康状态。”;长兴岛经济区编制完成了《生命人寿违法填海区域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2017年12月26日组织专家评审,意见为“本工程用海符合《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修改方案》和《辽宁省(渤海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性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工程实施前后,长兴岛港口航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所有因子均满足相应的海域水质标准。”;庄河市委托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编制了《庄河港扩建和河道治理填海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2018年2月28日组织专家评审,报告书认为“填海工程对区域水质、沉积物质量、生物健康程度没有较大影响,河道治理填海是结合河口泄洪安全和生态修复实施的生态建设工程”。目前,各责任单位正在按照评估结果和专家意见开展整改工作。

  全面停止违法行为,太平湾港区自2015年11月已停止一切围填海活动,自2016年11月已全面停止所有在建港口建设项目。庄河港已于2016年11月停止所有在建港口建设项目。

  积极完善项目用海手续,2017年8月28日,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了保护区范围后,大连市开展了《大连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申报调整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划,报送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太平湾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区的请示》。通过《太平湾临港经济区污水排放口论证报告》《大连港太平湾港区总体规划对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等完善了太平湾港区总体规划环评报告,并完成了环评信息公示与公众参与调查工作,结合调整太平湾海域海洋生态红线区有关要求,拟上报环保部审查,并推进太平湾港区总体规划审批工作。另外,港口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办理工作仍在持续推进。截至2017年底,大连港太平湾港区多用途码头工程(207号—208号)、大连港太平湾港区散粮泊位工程(301号—303号)、大连港太平湾港区通用码头工程(104号—108号)均已取得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批复、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评批复、大连瓦房店太平湾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节能评估评审意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大连港太平湾港区航道工程已取得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2018年6月12日,省环保厅批复同意太平湾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6月14日,自然资源部复函省海洋渔业厅,同意调整太平湾所涉海洋生态红线,7月初省海洋渔业厅将《辽宁省海洋生态红线“一张图”》正式向自然资源部申报。7月10日,自然资源部同意太平湾港区打包作为整体项目一次性报国务院办理用海审批,并要求尽快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评三项工作。7月20日,太平湾港区入海排污口已向环保部门备案。港区规划环评正按照已完成的《大连港太平湾港区总体规划(送审稿)》进行修改。8月8日,关于太平湾港区规划调整的申请及规划报告,已由市政府正式行文分别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及省政府。8月初,已启动项目可研、海洋环评、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现状环境调查等前期招投标采购工作。

  推进长兴岛经济区科学布局,2018年3月8日,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提出长兴岛经济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长兴岛作为国家级石化产业基地的发展定位及区域规划,充分利用生命人寿已填海区域,科学规划,积极引进项目,依据国家政策办理项目用海手续。

  追回违规补贴罚款,针对将罚款以补贴名义返还的问题,瓦房店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了此项问题。8月4日,大连太平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1150万元补贴款全部返还给太平湾管委会。7日,太平湾管委会将1150万元补贴款全部返还给瓦房店市财政局。

  绥中县印发了《关于绥中县沿海涉及占用海城建没项目暂停规划执行、暂停施工的通知》,对全县沿海开发企业停止建设,并暂停规划执行。但检查发现,佳兆业秦汉商业街和宏跃酒店项目持续顶风违法建设,其中佳兆业秦汉商业街项目于2017年5月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破土动工,至2018年7月基本建成,已具备营业条件;宏跃酒店会议中心1至8号楼项目主体建筑已经封顶。目前,葫芦岛市正在针对佳兆业秦汉商业街、宏跃酒店会议中心1至8号楼项目建设问题进行深入整改。

  按照《绥中县关于调整辽宁东戴河新区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绥中县总体规划修编设计任务已于2018年8月13日完成公示。

  (四十五)反馈问题:违法毁林占地问题在一些地区较为严重。2010年至2014年,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为建设恒力石化2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对苯二甲酸、聚酯园等3个项目,在实施土地平整工程中毁林7812亩,其中包含5152亩公益林。2016年,国家林业局、辽宁省政府联合约谈大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严格追究责任,但至今未得到落实。2013年抚顺丰远热高有限公司在建设索菲亚温泉小镇和丛林欢乐世界项目时,未经林业部门审批,违法毁林占地276亩,2014年在项目扩建时又毁林186亩。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逐步恢复生态。

  大连市有关责任单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深刻吸取教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是积极补办用林手续。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调查,恒力石化场地平整工程涉及毁林面积520.8公顷。在已有300.57公顷使用林地手续的基础上,2018年4月1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发放了174.7535公顷林地使用同意书。开展了规划区外45.8公顷林地恢复工作,对未彻底完成林地恢复的15.33公顷制订了修复计划,一期8公顷已发布招标公告。二是依法依纪进行追责,大连市已约谈8名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追究问题已由市纪委进行调查处理。

  抚顺丰远热高有限公司在相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后,依法办理了林地使用许可。抚顺市林业局加强对3宗征占林地项目的监管检查,没有再发现违法采伐行为。同时,抚顺丰远热高有限公司结合项目区绿化,进行了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工作。

  四、一些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

  (四十六)反馈问题:沿海石化环境安全隐患较大。辽宁省是全国最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之一,70%以上产能布局在沿海地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发展改革委优化石化产业布局,严格核准备案项目,强化主体责任,健全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省《工业八大门类产业发展政策》《辽宁省石化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石化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安全协调创新发展。二是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有关规定,严把石化、化工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对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一次扩建炼油、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省级政府不予核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限制类、淘汰类石化化工项目,市县各级政府不予备案。三是协调地方政府着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主动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运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新建PX等石化项目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和风险防范化解预案,并督促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落实社会责任。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编制了《辽宁省石化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了“新建石化、化工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通过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对污染较重、厂址周围环境敏感的老石化企业实施逐步搬迁改造,同时实现产业升级”。研究提出了《辽宁省石化产业发展政策》,明确了“石化项目要符合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满足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划要求。新建炼化项目全部进入石化基地,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

  省环保厅强化环境安全风险防范,配合发改、经信等部门做好石化行业规划的审查工作,指导各市做好石化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2018年3月8日,印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沿海石化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加强沿海各市石化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列入2017年度重点排污单位的沿海石化企业已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实现了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传输。同时,省环保厅依法公布了第十二批辽宁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对部分石化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全面加强危险品存储、运输的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各市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习、演练,提升应急实战能力。印发了《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计划》,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督查作为重点督查任务,确保两年一次全覆盖。

  (四十七)反馈问题:大连市大孤山石化产业园、松木岛化工园风险源企业集中,环境安全隐患较大。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大连市委、市政府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了大孤山化工园区风险防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金普新区组织全区领导干部观看辉煌中国——绿色家园记录片。2017年10月23日,金普新区理论中心组学习,深刻吸取“7·16”火灾等突发环境事件的教训,时刻铭记环境安全是环保工作的底线,坚守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扎实推进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照《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要求,大连市将加快石化产业布局调整,重点建设长兴岛(西中岛)石化产业基地,加快承接大连市城区、大孤山石化园区石化产业转移。严格控制大孤山石化园区产业规模,今后该地区不再规划布局新的石化项目。

  落实《大孤山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价及管控一体化实施方案》,建设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废应急储备库,并在大连新港建设了10万立方米的终端应急事故池,建设了4个区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和22个企业风险源监测子站,对大孤山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周边污染物浓度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预警,成立金普新区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中心,依托普湾新区安监环保局,组建了新区危险化学品监管专门队伍,并且大孤山、松木岛化工园区内所有港口危化企业均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习演练。在此基础上,金普新区根据松木岛园区建设及管控工作切实需求,开始建设风险管控一体化项目(共8项),已经完成5个项目建设,分别为区域溢油收集隔离池工程、安全隔离带动迁工程、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程、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园区消防通道建设工程。剩余3个项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指挥中心、消防救援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区域封闭管理工程正在推进实施。

  大孤山、松木岛区域危化企业均实行推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制、企业风险分级管控报告单制、“日检查、周报告、月调度”四项机制,并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分级监管。2017年8月,按照《关于开展全市石化及相关仓储行业环境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环保、安监、港口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大化集团、恒力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等13家重点石化及仓储企业进行了检查。市安监局邀请专家对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定期检查和PDM预测性维护检测,并对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盛逸石化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安全定量评价。市港口局对大孤山石化产业园区港区范围内危化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2017年共聘请专家62人次,检查各类问题和隐患158项,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严格按照“四个清单”工作要求,列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督促企业认真整改。2017年,市环保局陆续在全市开展了重点风险源企业隐患排查、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对两个园区化工、油气储存和输送及涉危等企业实现了全覆盖。

  大孤山、松木岛园区分别建有7万吨/日、2.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均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级平台联网。加强大孤山石化园区废气处理,23家VOCs排放重点企业中,7家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已完成整治,16家原油和成品油仓储企业正在开展。

  2017年8月起,松木岛化工园区每月对园区16口地下水井进行检测,聘请专家分析超标原因,并按照专家意见开展了园区污染源基本情况排查、地下管网检漏及维护等。松木岛化工园区地下水修复和治理工程已完成招投标,正在进行枯水期和丰水期监测,全面调查区域水文地质。

  (四十八)反馈问题:盘锦市未充分考虑风险防范要求,在辽河三角洲湿地布局建设辽东湾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并将未经防渗处理的红旗沟、风水沟和双井子沟3条天然潮汐水沟作为事故应急池,存在明显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盘锦市高度重视辽东湾新区石化产业园区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新区管委会于2017年10月27日和2018年1月20日,两次组织专家论证优化整改方案:一是利用天然潮汐沟作为应急事故池是不科学的,但应该在三条沟上设置拦污闸防止极端事故废水入海,将其作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的天然屏障。二是经过调查现有和拟建入园企业配套建设事故废水应急设施能力,核定进入园区公共应急事故池水量和不同片区收水情况,完善园区公共应急事故池数量和规模后,提出了《辽东湾新区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意见优化完善方案》,确定了在企业现有应急设施基础上,辽东湾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建设3万立方米公共事故池(与第二污水厂同步建设),并通过污水管线连通园区内大型企业事故池,配套建设事故状态下能保证正常运行的动力保障措施,确保事故废水的连通与受控,有助于提升园区风险防范能力。三是完成化工园区重点环境风险源排查,正在开展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辽东湾化工园区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备,真正实现企业环境风险与园区风险防范措施的联动,确保极端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事故池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并进行了满水试验,正在开展管线的铺设工作。

  (四十九)反馈问题:违法处置危险废物问题突出。辽宁省原材料和石油化工产业比重大,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成分复杂。长期以来由于安全处置设施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时有发生。2014年以来全省共发生相关刑事案件近百起,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数量巨大。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环保厅积极推进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一是编制并下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提出了全省新增10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新增利用处置能力50万吨/年的规划目标,全省14个市都规划建设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将解决危废处理能力错配、能力不足、处理种类不全问题。2017年以来全省新增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能力10.96万吨,有力保障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安全。二是对危险废物社会源收集、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责任延伸等工作先行先试,继废矿物油后全省又建立了废铅蓄电池收集管理体系,在科学评审基础上发放了5份许可,基本建成省市两级收集体系。2017年12月,下发《关于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及管理制度试点期间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市、县环保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试点单位管理。2018年3月,下发《辽宁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产生者责任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组织各市对辖区内企业进一步明确落实产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三是对产废企业实行管理扩编、动态申报,2017年申报企业数量由过去的2000多家增到4000多家,大幅度减少了“体外循环”的危险废物数量。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的通知》,突破国家规定的按年申报模式,建立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理情况按月动态申报登记制度,纳入规范化考核。制定《辽宁省生态智能监管平台建设方案》,积极开展危险废物“互联网+”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工作。

  2017年6月,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专项行动,共破获刑事案件3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0人,治安拘留18人,形成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稳、准、狠”的打击态势。7月,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调动全省100多名环保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对2014年以来全省所有53家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持证单位进行全面大排查,对15家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直接移交属地环保和公安处理,对4家企业许可证按程序进行注销,对3家企业许可予以暂停。

  (五十)反馈问题:盘锦市未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总量已接近20万吨,仅辽河油田分公司就露天存放含油污泥12.6万吨,环境隐患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盘锦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的圣润危废处理有限公司和盘锦德隆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已经建成,正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辽东湾新区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新建两家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分别是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和盘锦泓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已批复。通过科技手段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实施GPS实时监控,全面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2018年1月30日,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5.7万吨废酸全部处置完成(利用自有设施处理废酸0.75万吨,委托营口久源实业有限公司处置4.95万吨);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1.2万吨废酸,已外委处置1553.44吨,剩余废酸贮存在厂区内符合要求的废酸贮罐中(安全储存量为1.4万吨),消除了环境安全风险。

  2018年3月3日,辽河油田分公司12.6万吨含油污泥全部处置完成。其中,辽河油田分公司自行处置9.7万吨,委托盘锦辽河油田远达油污泥处理利用有限公司处置2.9万吨。但处置过程管理不规范,废油泥处置后的1.8万吨废渣还未进行彻底处理,目前正在进一步整改。

  同时,辽河油田分公司多策并举做好油泥处置工作。源头削减含油污泥产生量,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完成27座含油污泥存储池“三防”设施整改工作,清理了5座露天存储池,不再贮存危险废物。为减少作业修井过程中产生油泥,已经配备绿色修井作业设备288套,实施6020井次,配备了7套含泥沙原油资源回收装置,按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处理后固相含油达到2%以下用于通井路和井场建设用基础材料和作为燃料使用,达不到含油2%以下标准的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在兴二联、特一联开展污水处理和原油清罐工艺升级改造,大幅减少含油污泥产生量。

  (五十一)反馈问题: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比较滞后。辽宁省有色矿产资源开采、冶炼生产历史较早,局部地区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省环保厅积极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一是确定了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并向社会公布了137家企业名单。二是印发了《辽宁省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部署开展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和整治;印发了《关于规范做好涉重金属污染物建设项目总量审核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三是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省共布设农用地详查点位18437个,深层土壤点位208个,农产品点位1478个,目前农产品采样已经完成,土壤样品采样已经开始。启动了工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确定了3266块需要调查的污染地块。四是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建立了项目进展情况调度制度,每季度调度一次。“十二五”时期,辽宁利用中央专项资金总额为8602万元,共安排了13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其中9个项目已经完成,其余4个也在积极推进中。沈阳市对14家重点监管企业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例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大连市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确定了47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初步建立了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下发《关于加强有色金属企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铅、锌矿山和铜、铝、铅、锌冶炼企业的生产和环保情况开展调查,并组织各市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指导;对达到规范要求的企业,组织做好申报工作,推进企业规范化经营。2017年11月,印发了《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的通知》,在全省铜冶炼、铅锌冶炼、锡锑冶炼、电池等涉重金属行业,推荐回转窑尾气综合治理等24项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鼓励企业采用推荐目录内的技术和装备。

  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159家有色矿产资源开采矿山(铜矿、铅矿、锌矿、镁矿、钼矿)和126家有色贵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矿山(金矿和银矿)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目前,首批159家辽宁省有色矿产资源开采矿山(铜矿、铅矿、锌矿、镁矿、钼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进展顺利,126家有色贵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矿山(金矿和银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也在积极推进。

  (五十二)反馈问题:葫芦岛市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列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并获得国家补助资金,但目前仍处于方案论证阶段,进展严重滞后。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12月18日,葫芦岛市八家子经济开发区委托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污染地块现状初步调查和编制项目建议书工作。现场取样和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开展了土壤重金属现状评估。

  (五十三)反馈问题:全省燃煤锅炉污染问题突出。大量锅炉采用简易低效除尘脱硫设施,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全省仍有每小时10蒸吨以下锅炉11000余台,冬季污染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全省推进气化辽宁工程,全面推进气源和天然气管网建设,2017年天然气供气能力达到100亿立方米;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抓好电能替代工作,完善“煤改电”供暖政策,扩大煤改电供暖范围,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比重;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2017年,全省淘汰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老旧低效燃煤锅炉6968台。

  省环保厅组织完成了20吨或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印发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市全面排查非电锅炉环保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全面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工作。省蓝天办下发《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任务的通知》,明确了各市2018年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任务。按照《辽宁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全省2017年及部分2016年淘汰的共7245台燃煤锅炉发放资金补贴4.5亿元。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积极推进清洁能源供暖,扩大煤改电供暖面积,根据2017至2018年供暖期电量需求情况,协调核电、风电提供低电价资源,协调省电力公司代理电供暖单位统一购电,共交易电量3亿千瓦时,其中核电参与1.5亿千瓦时,风电1.5亿千瓦时,居民煤改电供暖单位谷段到户电价0.2507元/千瓦时,非居民煤改电供暖单位谷段到户电价0.3007元/千瓦时(比2016年供暖期降低了0.0291元/千瓦时)。组织全省节能监察机构对68家锅炉生产企业、34家锅炉使用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积极推广节能环保锅炉,下发《关于在全省组织申报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的通知》,择优推荐一批技术含量高、质量可靠、品牌信誉度好的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2017年拆除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工作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重点内容,组织全省拆除468台燃煤供暖小锅炉。2018年3月,下发了《关于下达全省2018年拆除建成区10吨以下燃煤供暖小锅炉计划的通知》,明确了2018年全省拆除燃煤供暖小锅炉任务指标为216台。截止目前,全省已拆除燃煤供暖小锅炉94台。2018年3月,组织召开了全省推进煤改电清洁供暖研讨会,研讨适合辽宁工作实际的“煤改气”“煤改电”政策措施。2017年,全省煤改电供热总面积312万平方米,煤改电项目50个;2018年新建煤改电项目3个,供热面积918万平方米。

  省质监局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锅炉有关问题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利用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积极与环保等部门沟通,及时为属于特种设备管理的燃煤锅炉办理注销手续。

  沈阳市出台了《关于下发2018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将20吨以上燃煤锅炉列为了重点排污单位,2018年计划完成拆除燃煤小锅炉365台,为23台20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大连市374台20吨或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中,20台已经拆除或停用,325台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2018年完成剩余29台锅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工作;完成了77个煤改电供暖(供热)项目。鞍山市共有19个项目获得参与煤改电供暖项目的资格,合计供暖面积20.97万平方米。2018年,抚顺市计划淘汰140台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并将建成区10吨以下居民燃煤锅炉拆除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丹东市对2016—2017年已淘汰的燃煤锅炉开展后督察,宽甸县“一县一热源”项目的土建工程、管道建设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已经开始招投标工作。锦州市排查了全市20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完成了7台65吨燃煤锅炉提标改造。营口市共有20吨以上燃煤锅炉65台,已完成提标改造56台,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42台。阜新市制定了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方案,淘汰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96台。辽阳市41台20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铁岭市完成了65台20吨以上燃煤锅炉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朝阳市完成了19家企业38台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工作,全市2018年计划淘汰190台10吨以下燃煤锅炉。盘锦市62台20吨以上燃煤锅炉已经全部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葫芦岛市2018年计划淘汰33台燃煤小锅炉,并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实施“暖房子”改造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少散煤使用量。

  (五十四)反馈问题:鞍山市供热集团立达供暖公司有9台每小时100蒸吨锅炉,均采用陶瓷多管除尘和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治污装置,难以稳定达标排放;抚顺丰远供热有限公司玫瑰城锅炉房1台每小时40蒸吨锅炉、2台每小时20蒸吨锅炉采用陶瓷多管除尘和简易碱法脱硫,2016年3月监测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超标7.9倍和1.4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举一反三。

  2017年10月底,鞍山市供热集团停用了建国热源厂的2台100吨/时锅炉,其供热面积118.3万平方米的热源由“鞍钢北部5号发电机组低真空余热利用项目配套热网工程”替代。2017年底,停用了灵山热源厂的3台100吨/时锅炉,其供热面积119.17万平方米的热源由“鞍钢北区电站1号发电机组低真空余热利用项目配套热网工程”替代,另一部分供热面积165.89万平方米由梨花峪热源厂提供热源。2017年11月,完成了桃山热源厂的4台100吨/时锅炉大修和环保设施改造,新建4套布袋式除尘器,3套钙法湿式脱硫塔及脱硝设备,大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运行。

  抚顺丰远供热有限公司玫瑰城锅炉房1台每小时40蒸吨锅炉、2台每小时20蒸吨锅炉已停止使用,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实现集中供热。

  (五十五)反馈问题: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问题比较普遍,从对13家企业抽查结果看,没有一家企业能够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按照“提前响应、预防为主”的原则,省环保厅组织各市及企业修编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操作性、强制性和考量性,切实提高应急预案实施效果。

  2017年7月,省环保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市参照执行。目前,沈阳、大连、本溪、丹东、锦州、铁岭、盘锦等7市修订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鞍山、抚顺、营口、阜新、辽阳、朝阳、葫芦岛等7市调整了所辖区内限停产企业清单,并督促有关企业修订完善了应急预案。10月27日,省蓝天办下发了《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工作。

  沈阳市在修编《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同时,制定了轻污染天气的管控方案,对23户重污染天气限产减产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了梳理,建立了责任制度,并于2017年12月启动了3次演练(其中三级2次、二级1次)。大连市修订的《大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重点完善了应急体系,降低了重污染日启动条件,细化了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信息发布流程,明确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应急措施实行清单化管理,对监管工作明确了具体管控要求。本溪市进一步完善了对重污染天气限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及减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17年11月3日,组织了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演练。丹东市印发了重新修订的《丹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新列入2018年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限产、停产措施。锦州市重新修订了《锦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及21家重点企业均重新修订了重污染天气预案,并组织了演练,重新调整了应对重污染天气限产限排工作方案、秸秆禁烧督查方案、治理雾霾工作方案。盘锦市修订印发了《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增强了预案的可操作性。对应急预案中所有企业建立专人负责制,一旦启动预警,将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确保企业限产限排落实到位。铁岭市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企业修编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五十六)反馈问题:镁制品工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辽宁是全国镁资源主要产地,菱镁矿资源约占全国85%。长期以来,行业准入门槛低、环保治理水平差,镁矿开采和加工冶炼造成区域生态破坏严重,连片污染问题突出。镁制品加工行业是辽宁省特色产业,但长期没有制定针对性地方标准,至今仍在沿用没有明确氮氧化物排放要求的《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导致一些镁制品加工企业没有采取氮氧化物减排措施,高纯镁窑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达3500毫克/立方米以上。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2017年6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成立辽宁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以主管副省长任组长,鞍山、抚顺、丹东、营口市政府,省工信委、财政厅、环保厅等14个单位为成员的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修订《辽宁省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制定了《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召开全省镁质材料行业环保技术交流会,推介国内外先进的脱硫脱硝环保技术。

  省环保厅配合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印发《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环保工作方案》。发布了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镁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实现高端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解决现行环保标准不适应镁产业环境管理需要难题。

  省国土资源厅严把镁制品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把镁冶炼项目用地准入关;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按照部门联动要求,推动现有镁冶炼企业(综合利用项目除外)用地有序退出。

  (五十七)反馈问题:鞍山海城市116家镁制品企业中有80%以上环保手续不全,60%以上窑炉未配套建设除尘设施。企业及周边黄烟弥漫、扬尘滚滚,大气污染问题十分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鞍山市对海城市镁制品企业进行了再排查,共有124家企业(经过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后,有环保审批或备案手续企业98家)、1698座窑炉,2017年关闭了未进行整改的16家企业、155座窑炉。根据《鞍山市镁产业综合治理环保工作方案》《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治理指导意见》要求,完善了1004座窑炉污染防治设施,关停了未完成整改的539座窑炉。海城市委、市政府依照《鞍山市菱镁产业环境污染治理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鞍山市菱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和《鞍山市规范菱镁产业经营活动的审核程序》制定了《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由环保、经信、安监等九部门及属地政府组成的“海城市镁制品企业综合整治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筛查,对整治不到位的企业,实施停业整治。

  停止审批低水平、低技术、重复建设、传统工艺窑炉、产能过剩和国家限制类的项目;鼓励和支持新上镁制品企业进入园区发展,重点引进采用新工艺、新窑炉和低能耗的精深加工企业。2017年9月,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获批辽宁省知名品牌示范区,并获批筹建国家级知名品牌示范区;2018年2月,荣获国家商务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称号。菱镁新材料产业园已建设园区路网、沿路景观绿化、排水管线、变电所等基础设施,签订了天然气入园工程协议。投资建设了菱镁新材料研发中心、中试基地,与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合作建设了辽宁省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海城分中心),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中试平台和检测服务。目前,菱镁研发中心主体建设基本完成,中试基地正在由进驻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检验中心部分设备已到位。

  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各部门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惩戒镁产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2017年8月以来,全市开展环境监察执法200余次,其中夜间突击执法10余次,对3家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海鸣矿业多层炉采用德国蒂森克虏伯技术,由中冶(大连)焦耐设计院负责工艺转化,2017年底开始调试。后英集团2座悬浮炉生产线已建成,其中1座已正式生产。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闪速旋流动态煅烧炉已建成,正在调试。

  目前,海城市正在开展无组织扬尘整治工作。相关企业已累计购置洒水车、吸尘车155辆,迁移和拆除露天筛分设施128个,建设各类物料库房、堆棚等205座,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扬尘治理工作初见成效。目前第二轮公共区域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已启动,继续强化菱镁产业集聚区无组织扬尘治理,全力推进道路两侧堆场、料场和加工设施的清理、围挡苫盖等工作。

  (五十八)反馈问题:营口大石桥市291家镁制品企业的1394座各类窑炉中,近40%未安装除尘设施,环境管理粗放,粉尘污染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达到序时进度,持续整改。

  营口市印发了《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营口市镁产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对全市镁制品企业实施对标整治。对未完成治理的153家,581座炉窑进行查封,对130家无环保审批手续的镁制品企业予以关停,要求具备安装条件的轻烧窑、重烧窑、电熔镁炉等重点污染设施安装工况法传感器。经巡查,不存在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1400KVA及以下的电熔镁砂炉、土焙烧窑或土煅烧窑、有效容积4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等落后产能。

  为加大镁制品环境管理力度,营口市要求具备安装条件的轻烧窑、重烧窑、电熔镁炉等重点污染设施安装工况法传感器。目前,应安装工况传感器的200家企业已安装完毕。大石桥市2家重点排污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南楼经济开发区、官屯镇已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同时,营口市查处偷排偷放违法行为5起,行政拘留5人,查处了堆场未达到扬尘整治标准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12起。

  由于镁制品行业多年来无序发展造成的环境遗留问题很多,南楼开发区等重点区域环境未得到明显改观。营口市将持续开展整治工作,按照《辽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强化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印发《营口市镁产业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实施计划(2018年—2025年)》,确立了近期、中期、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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